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江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通府办函〔201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诺水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通江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预案要求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并进一步落实措施,完善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确保全县无重大事故发生。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通江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和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能力,及时、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巴中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境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
(四)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一般(Ⅳ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较大(Ⅲ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3、重大(Ⅱ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的,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五)工作原则
1、 科学施救,以人为本。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2、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援责任。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成员单位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措施,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组织体系
(一)县指挥中心 县指挥中心为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领导、指挥机构,负责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县指挥中心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安监局局长、县质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质监局、县新闻中心、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保险公司、县电力公司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2、县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领导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2)负责启动(结束)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组织事故调查和事故评估。 (4)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协调在通中央、省、市属单位和驻通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7)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3、县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县质监局:负责协助县指挥中心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县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相关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参与、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县新闻中心:根据县指挥中心指示,负责事故的新闻报道;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县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县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相关情况;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4)县安监局:牵头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直接责任进行评定。 (5)县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数。 (6)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及应急设备,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保障交通安全通畅。参与协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理。 (8)县经信局: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 (9)县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工作。 (10)县住建局: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1)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2)县电力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13)县保险公司:做好定损理赔工作。 (14)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指挥中心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二)县指挥中心办公室 1、县指挥中心办公室组成 县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主任由县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2、县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县指挥中心的决定事项;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县指挥中心和县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提出重要建议;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县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向市质监局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县指挥中心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由县指挥中心决定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由县指挥中心指挥长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现场指挥长确定,主要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县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组成。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县指挥中心的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县指挥中心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3、现场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四)现场救援行动组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相应救援行动组。 1、灾害救援组:由县质监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制定救援方案,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等工作。 2、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等工作。 3、环境监测组: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组成,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电力公司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物质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6、技术专家组:由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及次生灾害防治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县新闻中心负责,实施事故新闻、应急公告发布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 三、预警预防 (一)预警预防体系 1、体系建设 县质监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以检验检测机构为支撑,以基层政府(乡镇)、重要企业为基础,并设立安全协管员,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县质监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相关单位应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预警数据库建设。县质监部门应利用质监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警系统信息准确、高效、快捷传递和反馈,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逐步实现与110报警电话联网。相关乡(镇)及部门接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第一时间采取必要措施,并立即报告。 2、事故预防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定期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消除隐患。 3、事故监测 事故监测范围: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事故监测内容: (1)可能诱发特种设备安全的信息。 (2)涉及特种设备的重要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3)应急力量的组成和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二)预警预防行动 1、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征兆或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质监、公安、安监部门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质监部门及时采集现场信息,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将现场详细信息报告县指挥中心办公室。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上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特殊情况可直接报上级质监部门。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年、月、日、时、分);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涉及范围;发生事故的设备名称、类别、性质、原因;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处理的事宜;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2、预警信息发布 县指挥中心办公室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县指挥中心和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县级传媒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重大)、橙色(Ⅱ级,特大)、黄色(Ⅲ级,重大)、蓝色(Ⅳ级,严重)来表示。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3、事故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地单位、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所在单位和个人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县质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立即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工作,并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初步评估,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将事故及处置情况向上级指挥中心报告。 2、较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县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启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县指挥中心和县人民政府,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在上级到达前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二)指挥协调 1、县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向县指挥中心、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及预案启动条件,提出启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2、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启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县指挥中心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同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 3、根据先期处置情况、目前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成立若干现场救援行动组,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扩大应急 1、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或城市燃气,已有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建议启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2、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建议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联系并请求驻通部队的支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建议启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其区域超出县域范围、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时,及时建议县人民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请求市委、市政府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 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县外办、侨办、台办等部门负责。 (四)应急结束 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经县指挥中心办公室提议,县指挥中心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结束。由县指挥中心委托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县级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因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县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县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县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针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害介质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及邻近建筑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县住建、环保部门应进行监测、提供处置建议,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置,直至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生事故的设备应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二)调查总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由县质监、安监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发生事故原因;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由县指挥中心办公室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课题,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六、保障措施 (一)通讯保障 县指挥中心成员、技术专家、专业救援单位等有关人员和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联络通畅。当有关人员联系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县指挥中心办公室进行调整。 (二)队伍保障 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 (三)其他保障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公共治安保障、资金物资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和县质监部门以及媒体要向公众广泛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知识的宣传,并公布报警电话。 县质监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以提高突发事故发生情况下的快速反应、及时营救、正确指导的能力。 (二)预案演练 县质监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演练前应当制订详细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修订。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突发情况下的救援预案,提高救援技术的科学性。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和应急演练。 (三)监督检查 县质监、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锅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质监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通江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通江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饶 勇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仁才 县质监局局长 樊克俭 县安监局局长 彭 勇 成 员: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 刚 县公安局副局长 何鹏远 县经信局副局长 王青松 县环保局副局长 李 国 县住建局副局长 张二柱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德福 县财政局副局长 赵海森 县卫生局副局长 郭仕平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永宪 县质监局副局长 李纳云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质监局局长樊克俭同志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