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老板”的网络指令,某公司会计黄芳将17万元公款打入了骗子提供的账户。目前,骗子仍逍遥法外,可黄芳则被老板李波起诉至法院,成了被告。
2015年11月,黄芳突然接到“老板李波”的QQ信息,“李波”称与内地某合作公司达成一笔业务,要求黄芳先从公司账户转账17万元至其指定的账户。
在与“老板”对话时,黄芳查看该QQ号资料未发现不妥,由于之前也收到过李波通过网络通讯工具下达的工作指令,黄芳并没有怀疑,也未经电话核实,便执行了“老板”的指令,立即前往银行将钱汇入指定账户。
转账完毕后,李波收到银行的转账短信提示,对公司账户无故转出钱款大惑不解,便打电话询问黄芳。此时,黄芳才意识到被骗,于是报警。
事情发生后,银行配合警方立即冻结涉案账户,但账户内转入的17万元只剩下8万元,其余的9万元不知所终,而这8万元也因案件未破难以解冻。
由于案件未破,损失难以追回,李波认为黄芳应负主要责任,要求其赔偿17万元的经济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协议,2016年7月,李波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李波认为,黄芳违反财务制度将钱汇入第三方账户,致使公司遭到损失,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黄芳则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公司内部多次使用QQ平台等网络工具下达工作指令,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应制度,而且自己未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最终酌定由黄芳承担实际经济损失的20%作为赔偿。
李波不服,诉至法院。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调解,黄芳赔偿给李波两万元。
完善财务制度是防骗根本
■以案释法
对于该案,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认为,李波公司未与黄芳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制度中也没有劳动者因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后如何赔偿的明确规定;黄芳是尽工作职责,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因此酌定黄芳承担20%的责任为宜。
该案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法官李欣玫认为,本案中,黄芳作为专业会计人员,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仅凭QQ聊天就将公司17万元现金转入与该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的陌生账户内,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但李波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混乱,财务指令多次用网络工具下达,甚至不与黄芳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公司受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黄芳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李欣玫提醒读者,即使再小的公司,也应该具有相对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这才是防骗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