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1日,杨某驾驶三轮车到田地干活,因热心便顺路搭载了邻居施某和于某,行驶途中,杨某驾驶的三轮车与段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施某和杨某妻子沈某死亡、杨某和于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负次要责任。
2015年10月,施某的丈夫孟某、于某分别向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鉴于杨某在此次事故中也失去了亲人,且其搭载邻居的初衷也是好意之举,所以想用调解方式结案,因此多次上门做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工作,但保险公司考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复杂情况不愿参与调解,但同意在权责范围内尽可能让步。
靖宇法院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杨某和段某赔偿孟某各项损失50.7万余元;赔偿于某各项损失12.6万余元。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另案被判处缓刑。
法官庭后表示,搭便车虽是无偿的,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但按照法律规定,杨某搭载施某、于某后,便负有保障其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时,则属于侵权行为,无论是否有偿,杨某依法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先行赔付,在保险限额内直接给付,超出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