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反腐社会支持理论
有关商业腐败的利益交换研究,侧重于导致犯罪的不良或负面因素,卡伦“社会支持理论”的目标则相反,它更关注于预防或隔离犯罪发生的因素。
较之于商业反腐的利益交换模式,社会支持理论跳出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简单二元结构,采取了更深层次的“二阶观察”视角,从商业结构性反腐的原初发生学入手,剖析了它背后更为错综复杂的关系和社会机理。
简单地说,商业结构性反腐的逻辑出发点又可借此向前一步,探讨利益交换背后更深刻的共识规律和基础原因。
目前,尽管对基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利益交换的商业腐败已有深入研究,但现有成果尚未达成利益交换的一致共识,且不论腐败与绩效呈正相关或负相关,都无法断言企业是否应该进行商业腐败。更为重要的是,因为缺乏对腐败驱动力的二阶观察,商业腐败背后发生的宏观原因长期未得到揭示。若企业一味追求政治关系,它必将减少在应对市场上的资源投入,那么,该企业的竞争优势有可能由于它应对市场能力的弱小反而显得不足。这样,商业结构性反腐为了实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简政放权,以及“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即可以尝试以降低企业应对政府的“拐点”为改革方向。
根据社会支持理论之上的“二阶观察”,什么才是有分量的大问题呢?
已有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国家对福利支出和人本发展指数、民主程度、市场成熟度等关联因素,构成了导致商业腐败的宏观变量。这些研究不仅为商业反腐上的“法律如何可能”,提供了理论社会学上的证据,同时,也为更深程度地讨论商业反腐提供了坚实基础。
国外商业反腐的梳理和分析
国际经验是否可丰富和加深思考?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商业腐败的精准概念,只列出了能清晰定义的若干形式。不过,根据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是商业腐败在定位上是指违反“委托或法定信任”,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这种不正当行为具体表现为借助于给予、收受、侵占财物或其他利益等手段,提供或获取商业交易机会或其他利益。
国际商业反腐责任规则的体系构建肇端于20世纪70年代,之后分别在主权国家、国际行业组织和联合国推进。其商业反腐的治理方式主要是降低政府被俘获的指数、增加权力的透明度、压缩企业求助官僚的空间以及加强企业内部合规性建设等。
商业反腐的国外理论和实践取得了不少成就,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敲定对商业腐败进行结构性治理的主要方向上仍存在分歧,这主要表现在是否有必要引入基于社会支持的商业反腐维度上。许多观点认为,日益推动经济市场化的程度,应成为减少腐败的主要方向。不少针对东亚国家的实证研究显示,市场化与商业腐败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另一种结果,即市场化程度较高并不必然降低商业腐败,很显然,围绕社会支持的商业反腐在不同国家之间出现了不同的表现。但更多研究成果表明,惟以“市场化之锚”进行商业反腐的政府一味放松监管的方式,只能是超越了实际的“休克疗法”。它不仅让商业反腐的结构性问题难以解决,而且其单向度的发酵还会产生灾难性后果,甚至威胁到国家政权的合法性。
目前,预防和打击商业腐败已成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战略。在此基础上,国际上相关立法和执法策略在“供给侧”上也出现了新的动向:商业反腐的范围和力度被不断扩大和加强;商业反腐的结构性治理正在出现“上游取向”;更为普遍的海外商业反腐“长臂管辖”日益兴起;严厉打击商业腐败与设立商业自由“缓冲地带”的合理平衡。
我国商业反腐本土化问题意识
当下,我国推动商业反腐的本土化关键议题涉及基于利益交换和社会支持的两大领域,而且出现了与国际形势类似的新动向。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内部的商业反腐合规性不强;企业所有权差别导致的商业腐败严重;权力面对新型商业模式的透明度不够清晰;谋取制度供应的俘获政府现象依然存在。
整体来说,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仍未理顺、非公企业融资难和市场准入受限、政府转型后仍存在的职能交叉、规则缺失和监管不力导致的官商勾结、刑法打击是万能的错误倾向、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和内部监督缺失等,构成了我国商业结构性反腐的本土化问题意识。对此,我国采取了市场化和监管化均衡配置、两不偏废的立场。因为以往改革为了确保“国家控制经济自由化”,缺乏在商业交换中对政府的有效监管和控制。所以,这种“不完全的市场改革”连锁反应,就是借助市场竞争抑制商业腐败的规则未被遵守,反而造成了商业腐败的迅速增加与市场化同步的现象。于是,新一轮深水区改革出现“简政放权”与“权力清单”、“简化规则”与“减少政府自由裁量”之间的权衡之策,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根据以上商业反腐本土化的问题意识和基本立场,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和教训,当下中国推进结构性反腐过程中作为“治标”之策的政策维度包括:以国企改革推动缩减俘获政府之可能;打破“国企垄断”和“金融垄断”为主导的经济结构,营建非公经济公平竞争环境;以信息公开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以软法性行业自治提高企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