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紧密联系实际,积极探索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
强化标准引领。基于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探索建立统一的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和更新,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标准化有机融合。
适应基层特点。立足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结合各部门各行业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与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鼓励改革创新。通过试点,着力在政务公开方式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上取得突破,力求公开更高效、服务更便捷、结构更合理、分工更精细。
三、试点范围 新津县、攀枝花市西区、合江县、什邡市、盐亭县、青川县、万源市、西昌市8个县(市、区),重点围绕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救灾、市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8个方面开展试点。 未纳入试点的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梳理政务公开事项。对试点范围涉及的公开事项,依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群众关切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二)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标准,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以及应公开的内容、主体及责任单位、时限、信息更新周期、渠道、方式、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等要素,汇总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动态调整。
(三)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在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的同时,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五公开”的要求,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实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
(四)完善政务公开方式。按照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和管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根据基层实际情况,综合利用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政务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或获取,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各公开平台互联互通。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
建立四川省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四川省推进基层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试点工作第一次联席会议。
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经市(州)审核同意后,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实施阶段。
编制公开目录。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围绕试点范围,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全面梳理公开事项,于2017年12月底前编制形成公开基本目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公开栏等渠道和场所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优化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管理机制,保障标准制修订、培训、监督检查、持续改进等工作长效运行。优化公开内容发布审核机制、动态更新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等,在编制公开基本目录的同时,全面梳理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推动信息发布与解读、回应的有序衔接。
建立标准体系。依托公开基本目录,逐项制定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标准,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以及应公开的内容、主体(应明确具体部门和责任人)、时限、信息更新周期、渠道、方式、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等要素。同时应在内容发布审核、动态管理、监督考核等方面积极探索,制定相关标准。2018年2月底前编制形成目标明确、规范有效、结构完整、协调统一的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作动态调整,实现对基层政务公开的规范化管理。
开展中期评估。2018年3月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中期评估,检查工作进度。召开试点工作中期评估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并研究解决措施。
(三)总结阶段。
开展总结性评估。2018年8月底前,各试点县(市、区)对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报告,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试点地区的试点工作报告进行汇总,于2018年9月底前形成试点工作总体报告,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以省政府名义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接受国家对试点工作的评估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建立四川省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试点工作,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统筹领导、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承担日常工作。试点县(市、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各试点县(市、区)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机构组建、人员配备落到实处,有专人负责推进试点相关工作,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围绕试点内容设立7个专项小组。其中,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征地补偿方面的试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市政服务方面的试点工作;省扶贫移民局牵头负责扶贫方面的试点工作;民政厅牵头负责救灾方面的试点工作;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试点工作;教育厅牵头负责义务教育方面的试点工作;省质监局牵头负责试点工作标准化建设方面的工作。要加强部门联动,试点工作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全力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试点工作。 (二)工作保障。各试点县(市、区)要将试点工作经费纳入2018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试点县(市、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大经费支持力度。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让有资质的第三方参与标准制定、监督评估等方面工作,调动各方面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
建立定期报告和督查制度。各试点县(市、区)每月底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试点情况报告。各专项小组牵头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试点工作检查指导,每季度末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试点工作推进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各专项小组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并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绩效考核。把试点任务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项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并负责开展试点情况中期和最终考核。各专项小组牵头单位负责本专项试点工作日常考核的组织与实施。试点结束后对试点成效突出、形成全国推广经验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将试点工作纳入重点督查事项推动落实,适时派出督查组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推动不力的部门和地方追究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增强工作前瞻性。梳理公开目录应考虑到未来可能因业务发展需要或公众需求变迁等原因而出现的目录增加或调整的情形。公开事项清理要以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为重点,坚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目录设置要条目细化、要素齐全,标准设置要分类科学、规范清晰。
(二)注意以公开目录为基础的功能关联。要从方便公众查阅信息、企业和群众办事的角度出发,注意目录与信息发布平台的关联,设置目录的检索查询功能,明示信息的获取渠道。要注意目录与办事服务平台的关联,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标准化有机融合。要注意目录与交流互动平台的关联,方便群众参与监督和管理。要加强政务公开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现各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共享。
(三)完善管理机制。探索建立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动态更新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再造,探索建立信息发布与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工作的有序衔接机制。
(四)开展课题研究,提高政务公开理论水平。实施科研带动,将课题研究与试点工作结合起来,与解决政务公开实际问题、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结合起来,注意将试点工作经验上升到理论高度加以总结,从中找出普遍性的规律指导实际工作,使之成为推动试点工作形成“四川经验”、促进政务公开质量提升的一个有力抓手。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围绕政务公开的业务流程和平台支撑,科学设置课题、加强课题经费保障,努力推出一批有特色、有深度、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附件:基层政务公开范围指引
附件
一、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公开法律法规信息,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县关于征地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征地批复信息,主要包括征地批复文件、批复机关、批复文号、批准日期、项目名称、用地位置、报征单位、用地面积等;批复前工作信息,主要包括征地告知及听证告知情况等;报批材料信息,主要包括报批请示文件、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批复后实施信息,主要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调查结果及补偿登记、批复后实施有关变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提出意见情况、听证情况等;公开与征地补偿有关的行政权力行使情况。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公开国家、省、市、县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法规政策;调查摸底等相关内容;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安置和补偿结果等相关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征收人员、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在征
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含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及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和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房地产估价机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征收实施阶段的办理时限和救济途径;征收决定公布后,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业务(房产交易、租赁、水、电、气、电话、电视等);公开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的行政权力行使情况。
三、保障性住房。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年底完成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等信息;已申请登记保障对象名册、待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分配程序、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公开保障性住房入住后的管理机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房屋维修申请、维修结果等情况;公开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行政权力行使情况。
四、农村危房改造。公开国家、省、市、县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申请流程、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公开实施后补贴结果等情况;下达到县年度任务资金总规模、任务分配原则和依据,任务资金分配结果等任务资金分配情况;拟纳入政策对象户籍成员基本信息、四类重点对象身份证明,原住房危险性等级,村级公示评议情况,应享受补助金额等信息;改造户竣工验收资料、改造后房屋照片、补助资金拨付一卡通凭证等任务完成情况。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试点县(合江县、青川县、万源市)公开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其他县(市、区)若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进行了统筹整合使用的,也应按要求对统筹整合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开与农村危房改造有关的行政权力行使情况。
五、救灾。公开国家、省、市、县关于救灾资金、物资、捐赠等救灾政策;公开属于救灾申请条件、救助程序、项目资金安排情况以及救灾成效;公开与救灾有关的行政权力行使情况。
六、扶贫。公开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相关政策文件;公开专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五个一”驻村帮扶情况;公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等信息,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试点县(市、区)所辖乡镇和行政村公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脱贫人口名单、扶贫项目实施情况;公开与扶贫有关的行政权力行使情况。
七、市政服务。公开国家、省、市、县关于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开城区绿化美化亮化相关事项,主要包括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化规划、建筑立面改造规划以及路灯设施亮灯率、完好率、事故和故障处置及时率等;公开环境卫生、主次干道管理及维护等事项,主要包括清扫、收运、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相关情况(单位名称、作业范围、开竣工时间、运营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等),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置设施(填埋场、焚烧厂)运行情况(生活垃圾清运量、跨界清运量、填埋场和焚烧厂处置量、无害化处理率、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密闭运输率等)、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清扫保洁作业覆盖率、问题整改率,城市道路桥梁完好率,城市道路桥梁大中修计划,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检测情况,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等;公开市容市貌管理、市政设施建设管理等情况,主要包括纠正查处占道流动商贩、纠正查处越门占道经营、拆除违法广告和招牌、整治招牌和卖场立面等情况,城市网格化管理相关情况及责任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开竣工时间、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市政设施建设规划等;公开提供瓶装燃气、管道燃气服务企业名单,瓶装燃气供应站、管道燃气营业网点名单,管道燃气价格收费标准,CNG加气站、LNG加油站名单,供水厂出水水质,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名单等;公开与市政服务有关的行政权力行使情况。
八、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国家、省、市、县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地方政府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项目目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办事指南、收费事项及标准;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等监督投诉电话;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公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及信用信息。
九、义务教育。公开区域内学校基本情况、校级领导班子介绍、教师总体情况、校园建设等;招生划片范围、入学条件、报名程序、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录取结果等;学生转学、休学、延缓入学、复学等异动事项办理政策;学生资助(体系)、义务教育教师招聘、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信息;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重大项目工程、重点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公开与义务教育有关的行政权力行使情况。 本指引所列公开范围是围绕9个领域试点内容,根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梳理出的参考范围。各试点县(市、区)应在此范围基础上,立足群众实际需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展和细化公开事项,编制的政务公开试点事项目录不限于且原则上不得小于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