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事项描述】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税务资格备案表》 |
原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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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的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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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二)条件报送资料
1.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资源综合利用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第61号公告)。
【温馨提示】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