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事项描述】
符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01021202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2 |
|
2 |
技术转让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技术开发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