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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江县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7-11-10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雾山风景名胜区诺水河管理处,高明新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农村财务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及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深化正风肃纪,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现将《通江县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江县农业局        通江县财政局

 

                                                                                  2017年2月24日

通江县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村集体是指本县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村集体财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服务站,由农业服务站落实专人负责村级财务管理、“村账乡代管”工作,财政所加强监督管理。“村账乡代管”由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对各村每月进行一次报账记账工作,并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建档,分村核算,搞好村级年终收益分配结算及报表填报工作,确实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各乡(镇)村集体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村集体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农业局负责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县财政局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村集体资产坚持“四权”不变的原则,即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确保集体资产不平调、不挪用、不侵占。

    第四条 各乡镇在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开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账户”,核算上级财政和上级有关部门等补助,即:“一事一议”筹资(以资代劳)资金、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各项涉农专项资金、金融信贷资金、农村“三资”收益、单位(或个人)捐赠资金、村集体经济收入等。使用乡、村财务监管系统核算村级财务,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第五条 村级组织一律不得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严禁出租或者转借银行账户。擅自对外担保或者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或者借用其他单位账户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各项收支,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不准公款私存,村集体资金不准私设“小金库”。

    村集体资金坚持由村集体财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人不得管理现金,村集体报账员收取的资金必须在3天之内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

    村集体报账员备用金限额在2000元以内,备用金实行往来结算。

    第七条 村集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套取现金,不设账外账,千元以上的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处理。村零星支出、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和经批准的其他项目按现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村集体开支发票报账必须手续齐备:有具体收款人签字和收款单位盖章;有经办人及证明人签字,并载明开支用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付款。报账发票用途不清、不合理的或审批手续不健全的,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不得付款。

    第九条 村集体开支项目必须严格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村集体报销的所有票据必须由经办人、村委会主任和财务监审小组共同审批;单项或单张票据金额在5000-10000元之内的(含10000元)必须经群众代表审核,附群众代表通过的会议记录;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群众代表会同意后,符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其方案报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并在村办公场所进行重点事项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实施。

    第十条 严禁村集体擅自借贷资金增加债务,确需短期借款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并明确偿债资金来源,报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进行借贷活动。村集体借贷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第十一条 村集体要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

    第十二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台账,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出租,应当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委会、群众代表和财务监审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公开竞价、比选或招标,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并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备案。合同履行后要及时收回承包款、租金或价款入账。使用村集体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经营,须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确认可行性后,经村委会、群众代表和财务监审小组会议研究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村办公经费、公共运行维护费等转移性补助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预算管理、总额控制”的原则,各项开支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备案执行。村办公经费开支范围:差旅费、办公用品购置费、报刊征订费、邮电费、水电费等;公共运行维护费按上报的项目内容据实执行;拨入村的扶贫等专项资金,按照相关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村集体财务做到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年度结算截止日为本年12月31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本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不允许跨年度结算报账。

    第十五条  根据省、市规定,村干部工资由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统一打卡核发。

    第十六条  会议费及招待费管理

   (一)村集体召开的各种会议,一律不得报销会议费。若需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实行误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造册列支时,必须注明会议时间、内容并附与会人员报到签字名单,据实列报。

   (二)招待费:严格实行零接待制度,村集体不得列支招待费;上级到村调研、指导工作,需在村里就餐的,由个人承担费用;村社干部在本地议事和工作等,不得在村集体列支招待费。

    第十七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

    1、村社干部在乡内开会及其他公务活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距离远近,结合村办公经费的总额,制定差旅费报销标准。

    2、村社干部出差到乡镇以外的地方,必须报乡(镇)领导审批,在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差旅费报销时需附报备资料。

    3、乡(镇)外县内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票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100元/人、天。原则上不安排县内住宿,边远山区当天不能返回的报备材料需注明。

    4、县外出差,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旅差费报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5、参加县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群众团体代表大会等会议的村干部及群众代表,会议期间由会议举办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误工补助、交通费及住宿费,不再回村集体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不准用公款购买各种通讯工具,不得报销个人电话费用。个人交通、通讯工具所用的维修费、油费等所有费用一律自负,不得用公款支付。

    违反上述规定者,除责成退款外,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施工,村集体投入超过50%的,由村委会、群众代表和财务监审小组提出方案,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监督下公开进行竞价、比选或招标,按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备案。财政投入超过50%的必须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付的款项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不得多付或超付。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要召集乡(镇)包村领导、农业综合服务站、财政所、村委会、群众代表和财务监审小组参与验收并签章,方可结算,村财务管理办公室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款结算工程款。工程款实行按进度凭发票列支,不准采用预借工程款的办法结算。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中有监督,事后有结算,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第二十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好土地、林木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票据管理工作,实行印鉴,票据分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收据票号登记要详细,使用时按编号顺序填写,不得跳号或空缺,不得套联复写(各联金额一致),不得涂改、刮擦、增补,要逐格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相符,作废票据不得销毁,所有票据的印章要齐全;严禁白条入账。

    第六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财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村集体财务核算管理办公室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报送给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协议)和承包合同(协议),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财务档案由村集体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七章  村集体财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财务公开内容。⑴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⑵各项收入:包括“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集(融)资入股款、征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补助和其他收入。⑶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支出、村组干部工资报酬、村级管理费用、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⑷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财产。⑸债权债务:内部往来、应收款、应付款、投资和其他。⑹收益分配:包括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提取应付福利费数额、外来投资分红数额、农户分配和其他分配。⑺农民承担的各项费用等。⑻各项涉农惠农资金发放。⑼专项资金按规定公开。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财务公开程序。财务监审小组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帐目审核确认后签字,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签字后向村民公布。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财务公开形式和地点。村集体在村民便于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板书、张贴、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公示。财务公开的内容要让群众清楚明白、通俗易懂。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财务公开后信息采集。财务事项公布后,村集体、财务监审小组和报帐员,要安排专门的时间接受群众查询,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公布计划,每月或每季公布一次各项收支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对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重大基建项目以及涉及农民利益和重大财务收支等事项应及时单独逐项逐笔公开,并延长公示期限,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村集体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财务监审小组的监督。财务监审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人数为3-5人,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 财务监审小组对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⑴审查各项财务收支;⑵检查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情况;⑶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⑷协助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财务监审小组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健全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要主动接受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审计监督。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村财务年度审计或者必要的专项审计。特别是村两委干部任期届满时,要坚持先审计后离任。村两委干部因故离职、辞职或撤职时,要进行专门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送乡(镇)党委、政府及纪检等有关部门。纪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区别情况,认真处理。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

    第三十四条 乡镇党委、纪委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促村两委执行并跟踪督查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形成监督检查研判分析报告。

    第九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配备报账员一名,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得担任村集体的财务人员。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报账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备案。报账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核实后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监交人包括村集体负责人和监委会成员。村集体财务核算管理办公室对村集体财会人员离职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原报账员不得离职。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是执行有关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二是参与编制村集体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三是承担资金筹措和接受财务监督以及资产保管工作;四是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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