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省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面积;其中,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游艺机、游戏机分区经营要求。”
(二)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第八条修改为:“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第一项“(一)营业执照”,第七项修改为“(六)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娱乐场所经审核批准兼营演出的,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遵守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六)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文化、公安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七)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中“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八)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此外,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