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2017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民胜镇周子坪村2、3、4、5组、诺江镇城南村2组部分集体土地,面积共计26.2102公顷(地类见附表)。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川府土〔2018〕6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巴府函〔2014〕143号)的规定执行,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土地补偿费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若土地补偿费全额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户,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地农户同意。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
按川办函〔2008〕73号、巴府函〔2014〕143号文件相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它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执行,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四、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
该批次建设项目征地应转为城镇居民人口195人。对需安置的人员,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其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养老、医疗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对涉及住房拆迁的农民,按照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逾期,视为同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
自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持有效权属证明文件到通江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被征用土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联 系 人:王先生 雷先生
联系电话: 0827-7221421 0827-7230373
通江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21日
附件:
被征用土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 征 地 组
|
农 用 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征收土地面积合计 |
|||||
耕地 |
林地 |
园地 |
其他农用地 |
小计 |
|||||
民胜镇 周子坪村 |
2组 |
1.8468 |
0.0672 |
0 |
0.4055 |
2.3195 |
0.0892 |
0 |
2.4087 |
3组 |
1.0225 |
3.2662 |
0 |
0.2245 |
4.5132 |
3.3828 |
0.7479 |
8.6439 |
|
4组 |
2.0887 |
2.6960 |
0 |
0.4585 |
5.2432 |
1.4838 |
0.0365 |
6.7635 |
|
5组 |
2.9943 |
1.5874 |
0 |
0.8289 |
5.4106 |
0.7300 |
0.0411 |
6.1817 |
|
诺江镇 城南村 |
2组 |
5.0812 |
2.4037 |
0 |
1.2388 |
8.7237 |
0.7555 |
0 |
9.4792 |
合计 |
13.0335 |
10.0205 |
0 |
3.1562 |
26.2102 |
6.4413 |
0.8255 |
33.47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