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通江县2017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635号)批准同意征收通江县民胜镇周子坪村2、3、4、5组、诺江镇城南村2组集体土地26.210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川府土〔2018〕635号
3.批准时间:2018年5月17日
4.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通江县2017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用途:所征土地为城市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按城市规划用途使用。
四、征收土地面积及位置:
单位:公 顷
被 征 地 组
|
农 用 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征收土地面积合计 |
|||||
耕地 |
林地 |
园地 |
其他农用地 |
小计 |
|||||
民胜镇 周子坪村 |
2组 |
1.8468 |
0.0672 |
0 |
0.4055 |
2.3195 |
0.0892 |
0 |
2.4087 |
3组 |
1.0225 |
3.2662 |
0 |
0.2245 |
4.5132 |
3.3828 |
0.7479 |
8.6439 |
|
4组 |
2.0887 |
2.6960 |
0 |
0.4585 |
5.2432 |
1.4838 |
0.0365 |
6.7635 |
|
5组 |
2.9943 |
1.5874 |
0 |
0.8289 |
5.4106 |
0.7300 |
0.0411 |
6.1817 |
|
诺江镇 城南村 |
2组 |
5.0812 |
2.4037 |
0 |
1.2388 |
8.7237 |
0.7555 |
0 |
9.4792 |
合计 |
13.0335 |
10.0205 |
0 |
3.1562 |
26.2102 |
6.4413 |
0.8255 |
33.4770 |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人数及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巴府函〔2014〕1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规定,被征收土地位于四川省征地补偿耕地等别及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14等,其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040元/亩。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01号)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3.安置人数及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应转为城市居民人口195名。征地批准后全部登记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通江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请上述权利人相互转告。
自本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村民在被征土地上抢搭、抢建和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也不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通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