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督促养殖场、屠宰场按规定申报检疫,在装载前后对运输车辆彻底清洗、消毒;各检疫点严格检疫,严格监控是否有来自高风险区的生猪和生猪产品,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
(2)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监管。强化日常监管,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等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对来自高风险省份的生猪入场,立即暂时封存场内生猪及库存产品,并按《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要求,每批次采集脾脏、肉品等5份样品送检。
(3)加强生猪流通环节监管。暂禁从辽宁、河南、江浙等高风险省份引进生猪和生猪产品,一经发现,依法处罚;各报检点、检查站加强值守,强化监督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果断处置;对已进入终端市场流通的高风险地区猪肉,配合市管、公安等部门加强餐厨垃圾泔水管制,禁止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未进入终端市场流通的立即封存,暂停调出或分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