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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有关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本)

2018-03-30 10:43 文字大小: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   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1 对体育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规范和体育彩票的监督检查 《彩票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教科体局 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彩票代销者是否存在转租、赊售等违法情形 随机抽查
2 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是否被侵占、破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 县教科体局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 随机抽查
3 对产品、包装上专利标识及产品说明书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 县教科体局 专利标识的标注是否规范、是否假冒专利 现场检查
4 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粮食局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抽签”的方式从抽查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将抽查结果及时公开在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做到“双随机”抽查方式全程留痕。
5 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粮食局
6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粮食局
7 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检查 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2.《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县财政局 (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核查、检查
8 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县财政局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检 查
9 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局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检 查
10 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6条第2款 县档案局 对辖区内档案工作的立卷归档、保管保密、统计、编研、移交、安全、鉴定销毁、查阅、开发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1 税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县地税局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
12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三十三条
2.《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 《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举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专项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3 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三十三条
2.《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专项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4 对建设项目是否合法合规检查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六条 县发改局 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每年进行1至2次现场稽察,对其中的少数项目从招投标到开工建设直至竣工验收进行跟踪稽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15 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六条 县发改局 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情况、开工建设条件、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每年进行1至3次现场稽察,对其中的少数项目从招投标到开工建设直至竣工验收进行跟踪稽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16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六条 县发改局 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每年进行1至4次现场稽察,对其中的少数项目从招投标到开工建设直至竣工验收进行跟踪稽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17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县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使用移动执法系统进行随机抽查)
18 对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情况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县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使用移动执法系统进行随机抽查)
19 对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三十一条第二款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二十七条
县交运局 有特殊要求和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情况 定期、不定期随机抽查
20 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第六十九条 县交运局 普通公路的法律、法规的规划、建设、养护、路政管理、收费等执行情况 定期、不定期随机抽查
21 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审查验收及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 县交运局(县运管所) 1.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照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或验收情况
2.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情况
不定期随机抽查
22 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救援及整改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县交运局(县运管所) 1.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情况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不定期随机抽查
23 对公路、水路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三条、六十一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号公告)第五条第三款 县交运局 1.招标人招投标活动行为
2.投标人招投标活动行为
3.中标人招投标活动行为
4.评标委员会专家招投标活动行为
5.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活动行为
定期、不定期随机抽查
24 对公路、水运建设和养护市场的监督检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八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三条第三款;《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五十条;《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第二条第三款 县交运局 市场从业主体准入、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等情况 定期、不定期随机抽查
25 对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九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11号)第六条、二十一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 县交运局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和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定期、不定期随机抽查
26 对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六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第四十二条 县运管所 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定期、不定期随机抽查
27 对道路货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县交运局(县运管所) 道路货运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定期、不定期随机抽查
28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五条 县交运局(县运管所)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 定期、不定期随机抽查
29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 县交运局(县运管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情况 定期、不定期随机抽查
30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县交运局(县运管所)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活动 定期、不定期随机抽查
31 对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县交运局(县运管所) 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活动 定期、不定期随机抽查
32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县交运局(县运管所)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经营情况 定期、不定期随机抽查
33 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一款 县经信局 1.成品油经营活动情况;2.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3.成品油经营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抽查资料、实地检查
34 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四十条 县经信局 1.用能单位是否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是否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是否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备;2.用能单位是否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是否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35 对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五十六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六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条、四条、三十六条;《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六条第一款、四十条;《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五条、十三条。 县经信局 1.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情况;2.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情况;3.供用电秩序维护情况。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36 单用途预付卡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县经信局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罚 随机抽查
37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监督检查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县经信局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规定的处罚 随机抽查
38 再生资源回收监督检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经信局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处罚 随机抽查
39 美容美发业监督检查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县经信局 对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符合规定基本条件的处罚;对美容美发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本行业的专业技术条件、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处罚;对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 随机抽查
40 洗染业监督检查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县经信局 对洗染业经营者办理备案,有无专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洗染剂及洗染保管、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是否制定符合有关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是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是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是否对洗染业经营者不执行洗染行业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并未指定专人负责洗染质量检验工作等规定等情况。 随机抽查
41 对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县林业局 1.检查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办理情况;2.使用林地情况;3.到期临时占用林地回收情况等。 稽查、检查、督查
42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林业局 1.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3.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等。 稽查、检查、督查
43 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县林业局 1.驯养繁殖种类及数量是否与批准一致;2.驯养繁殖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等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3.野生动物谱系档案等是否建立等。 稽查、检查、督查
44 对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行为和地点的检查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县林业局 1.检查木竹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经营、加工许可证件及备案、审批手续;2.检查经营、加工单位的木竹材的采伐手续及权属来源证明等。 稽查、检查、督查
45 对采集国家重点野生植物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县林业局 1.申请采集的要件是否齐全;2.采集的种类、数量、地点等是否与批准一致;3.采集是否影响野生资源生长繁育等。 稽查、检查、督查
46 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十四条: 县旅游局 旅游市场主体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服务行为 随机抽查
47 对丧葬活动、殡葬服务与管理的监督检查 《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县民政局 对殡葬设施设备、墓穴、办理丧事活动、乱建坟墓、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人员等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督查
48 对宗教团体规章制度实 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县民宗办 1.是否准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开展相关活动的;2.是否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3.是否按相关政策法规和团体章程开展有关活动的。 不定期抽查
49 对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卫生、人员、财务、建设等规章制度检查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民宗办 是否按规定执行国家安全、消防、卫生、财务、建设等相关政策,是否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不定期抽查
50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民宗办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是否有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行为的。 不定期抽查
5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二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 县农业局 对生产、销售的农(畜、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定期抽查
52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农业局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定期抽查
53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二十四条 县农业局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定期抽查
54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县农业局 种子质量、标签、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实性、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等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定期抽查
55 对肥料的监督检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农业局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及肥料标签等相关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定期抽查
56 对农药进行监督检查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县农业局 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登记证及产品标签相关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定期抽查
5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农业局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定期抽查
58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五条、四十四条 县农业局 兽药产品质量、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定期抽查
59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局 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定期抽查
60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县农业局 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定期抽查
61 对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县农业局 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定期抽查
62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十九条第一款 县农业局 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定期抽查
63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县农业局(县动监所)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定期抽查
64 对植物检疫的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县农业局(县植保植站) 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定期抽查
65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七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十一条、十四条第一款;《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四条、七条、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县人社局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8.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9.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是否骗取社会保险待遇;10.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随机抽查
66 社会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三条 县人社局(县社保局) 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包括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2.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随机抽查
67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 《就业促进法》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1款、第2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条、第70条、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县人社局 1、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2、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3、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4、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5、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情形;6、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7、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8、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9、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随机抽查
68 对营业执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市管局 1.是否按照规定悬挂营业执照;2.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情况;3.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等情况 实地核查
69 对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三十六条、四十六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三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四十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六十条;3《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九条、三十一条; 县市管局 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备案事项情况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70 对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九条、十四条、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五条、十条 县市管局 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等相关公示信息情况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71 对企业公示即时信息情况进行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县市管局 对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公示的即时信息情况进行抽查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72 对企业商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五十七条、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县市管局 商标专用权使用管理行为 实地抽查
73 对广告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四条第一款、五条、六条 县市管局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内容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
74 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 《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14号令);《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59号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51号令)       县市管局 对经济行为、拍卖行为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核查
75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县市管局 抽查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是否有经工商部门抽查检验认定的不合格商品、缺陷商品 实地核查
76 对直销行为及禁止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六、七章;《禁止传销条例》第三、四章 县市管局 直销违规行为和传销违法行为 实地核查
77 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九条 县市管局 依法开展傍名牌、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检查 实地核查
78 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县市管局 依法开展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实地核查
79 对依法应当监管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45号令)第四条;《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三条 县市管局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行为;2.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经营行为;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行为 实地核查
80 对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第三条、五条第二款 县市管局 对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随机抽查
81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市管局 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发证时的要求,包括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等 随机抽查
82 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证后实施监督检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县市管局 安检机构持续保持发证时的要求,包括检验资质、检验人员、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 随机抽查
83 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第十九条 县市管局 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随机抽查
84 对毛绒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八条 县市管局 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随机抽查
85 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 县市管局 茧丝经营者从事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活动是否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茧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是否按要求进行仪评,未经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茧丝的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随机抽查
86 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八条 县市管局 麻类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麻类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随机抽查
87 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二十一条 县市管局 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88 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九条、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五条 县市管局 检查企业生产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生产设施、人员的技术状况和检测条件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等 随机抽查
89 对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三十三条 县市管局 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发证时的要求,包括人、机、料、法、环等 随机抽查
90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证后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七条  县市管局 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的证书是否有效、认证标志是否符合要求等 随机抽查
91 对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县市管局 获得管理认证企业的证书是否有效、认证标志是否符合要求等 随机抽查
92 对食品农产品认证的专项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县市管局 获得食品农产品认证企业的证书是否有效、认证标志是否符合要求等 随机抽查
93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 县市管局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持续满足许可资源条件和体系运行情况,包括许可资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生产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过程管理、产品档案资料等 随机抽查
94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 县市管局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持续满足许可资源条件和体系运行情况,包括检验资质、检验人员、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 随机抽查
95 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十九条 县市管局 商品条码的使用情况: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已经注销商品条码,转让商品条码 随机抽查
96 开展“质检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产品进行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三定”方案等相关规定 县市管局 对区域内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随机抽查
97 开展区域整治,组织地方对区域内生产企业开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三定”方案等相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九条 县市管局 对区域内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随机抽查
98 对食品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市管局 检查生产环境、设施设备、生产流程、管理规范,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产品抽样 专项检查、重点督查
99 对食品经营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1号)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四条 县市管局 检查经营环境、管理规范,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产品抽样 专项检查、重点督查
100 对药品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七条 县市管局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专项检查、重点督查
101 对药品经营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九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条 县市管局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专项检查、重点督查
102 对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五十一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六十二条 县市管局 企业的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专项检查、重点督查
103 对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四十五条 县市管局 企业的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专项检查、重点督查
104 对化妆品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2005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县市管局 检查生产环境、设施设备、生产流程、管理规范,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产品抽样 专项检查、重点督查
105 对化妆品经营的监督检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十九条  县市管局 检查经营环境、管理规范,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产品抽样 专项检查、重点督查
106 对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县水务局     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计量设施安装及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年度取用水总结及计划用水落实情况,取水标的是否与取水审批情况一致,取水许可证延续、变更情况,水资源论证手续是否完备。 随机抽查
107 对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第三条;《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水务局     取水户是否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资源费。 随机抽查
108 对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水务局     是否落实水土保持工作报告制度,是否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是否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是否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是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随机抽查
109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水务局     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按审批的位置、界限及相关措施落实,在项目投入运行前是否组织专项验收等 随机抽查
110 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县水务局     对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全县河道采砂进行抽查,主要检查采砂等活动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按许可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等 随机抽查
111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县水务局 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随机抽查
112 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县水务局 检查辖区乡镇和有关部门防汛指挥机构设立与履责情况 随机抽查
113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县水务局 对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检查 随机抽查
114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县司法局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 检查、督查
115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县司法局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 检查
116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 检查、督查
117 对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版)第七条、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县统计局 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是否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2.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3.提供统计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118 对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修订版)第十三条、十七条、二十七条
县统计局 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2.是否按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119 对娱乐场所的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文广新局 是否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禁止内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现场检查
12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文广新局 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是否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是否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是否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现场检查、
网络巡查
121 对印刷(出版物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的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文广新局 1.是否违反规定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2.是否未经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是否按规定备案;4.是否违规印刷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5.是否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销毁制度;6.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是否按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准印证或留存备查材料,或者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7.是否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或者征订、销售出版物;8.是否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或者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9.是否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9.是否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10.印刷的出版物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现场检查
122 烟草专卖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3.《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 稽查
123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局 代理机构资质 检查、督查
124 对工程造价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住建局 造价咨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督查
12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住建局 在建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检查、督查
126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 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和条件检查 检查、督查
127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住建局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督查
128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监督检查 检查、督查
129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住建局 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督查
130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县住建局 “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督查
131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 监理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到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督查
132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住建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和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安全生产的检查 检查、督查
133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县住建局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监督检查 检查、督查
134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局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和相关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督查
135 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检查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公安局 1.出租人是否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2.出租人及承租人是否履行治安责任 随机检查
136 对烟花爆竹的安全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公安局 1.是否违反规定运输、携带烟花爆竹;2.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燃放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监督、检查
137 对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公安局 1.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运输;2.是否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3.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4.是否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 监督、检查
138 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 县公安局 1.检查指导学校保卫工作;2.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监督检查
139 对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的安防、备案、登记、管理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公安局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7.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8.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监督、检查
140 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制度、安防设施、保安标志、押运服务、枪支使用、权益保障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公安局 1.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2.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5.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6.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7.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8.保安培训机构枪支使用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监督、检查
141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现场管理、防范措施、结存信息、警示标识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公安局 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5.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监督、检查
142 对网吧是否存在信息登记不一致、未实名登记、一机多人上网等情况进行抽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县公安局 1.网吧基础资料与网吧实际情况是否相符;2.是否存在一机多人上网的情况;3.是否存在不登、漏登、乱登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身份信息登记上网等违背网吧上网实名制的情况;4.网吧业主、安全员及上网人员有无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各类有害信息。 监督、检查
143 对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验收备案、应急预案、设施检修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 县公安局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3.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4.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
144 地方志工作督促和检查 《地方志管理条例》 县志办 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和对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等项目 检查
145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 县人防办 1.新建人民防空重点目标,是否按有关要求落实防护工程设施、已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护方案并定期修订;2.是否组建防护指挥机构,并做到人员变动及时调整;3.是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做到定期维护和更新;4.是否落实伪装、隐蔽、干扰示假等防护措施 不定期抽查
146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指导检查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县人防办 学校是否进行了人民防空教育 不定期抽查
147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九条、二十五条 县人防办 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资料齐备情况(审批、施工、验收资料)以及维护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不定期抽查
148 对人防从业企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县人防办 是否存在虚假操作、转包业务行为,从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有围标串标、划片垄断、扰乱市场等行为 不定期抽查
149 对可能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建设项目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八十五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三十条;《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 县地震办 1.是否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2.是否取得防震减灾部门相关许可;3.是否按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或按国家规定承担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相关费用;4.拆除原有监测设施的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不定期抽查
150 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条。 县地震办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2.抗震设防要求适用是否正确。 不定期抽查
151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检查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四川省水库地震监测规定》第十五条。 县地震办 1.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方案是否经过地震部门审查同意;2.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强震动监测设施是否依法建设,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擅自中止或终止的情形;3.是否存在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软件和设备;4.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不定期抽查
152 对地震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七十五条 县地震办 1.有关单位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情况;2.有关单位地震应急知识普及和应急救援的定期演练情况。 不定期抽查
153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从业情况的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县地震办 1.是否存在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2.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揽业务;3.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不定期抽查
154 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事项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七十五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 县地震办 1.有关单位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情况;2.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的定期演练情况。 不定期抽查
15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监督检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县卫计局 1.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队伍建设;
2.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和应急物资储备;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和监测预警;
4.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和卫生应急宣传;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决策系统建设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不定期抽查
156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六条第二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县卫计局 1.生育政策组织实施情况;
2.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的规范运行情况;
3.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情况;
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组织实施情况;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情况;
6.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7.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执行落实情况。
不定期抽查
157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第五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第四条 县卫计局 1.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落实情况
2.卫生许可证;
3.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4.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
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 
6.供水水质消毒;水质自检;
7. 使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不定期抽查
15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第五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县卫计局 1.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落实情况;
2.企业资质;
3.配方、生产工艺;
4.标签、说明书;
5.产品执行标准。
不定期抽查
159 餐具饮具集中式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县卫计局 1.相关法律规范落实情况
2.作业场所;
3.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4.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5.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
6.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不定期抽查
160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四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第十五条 县卫计局 1.卫生制度落实;
2.泳池水质;
3.空气质量;
4.顾客用品用具消毒效果;
5、集中通风系统的管理
不定期抽查
161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第六条 县卫计局 1.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2.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4.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
不定期抽查
162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条;《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五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二条;《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五条;《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0〕158号)第四条 县卫计局 1.依法执业情况;
2.机构和人员资质;
3.对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4.临床用血;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6.母婴保健技术开展;
7.医疗废物处置;
8.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9.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
10.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不定期抽查
163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第六条;《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六条;《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0号)第七条 县卫计局 1.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
2.生产条件、生产过程;
3.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
4.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
5.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
6.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不定期抽查
164 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5 号)第三条 县卫计局 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情况;
2.放射工作人员、放射诊疗设备、防护设施配备情况;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情况
不定期抽查
165 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一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 县卫计局 1.依法执业情况;
2.机构和人员资质;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情况;
4.“两非”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不定期抽查
166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第四条 县卫计局 1.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2.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监督;
3.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不定期抽查
167 单采血浆站卫生监督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五十三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条;《单采血浆站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第五条 县卫计局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2、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3、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
4、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不定期抽查
168 对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九条 县卫计局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不定期抽查
169 对狂犬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县卫计局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不定期抽查
170 对防雷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县气象局 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是否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是否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时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是否正确;防雷装置检测方法是否正确;防雷装置检测内容是否全面、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或是否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防雷装置检测结论是否明确、全面或正确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71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县气象局 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活动许可;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72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县气象局 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是否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是否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是否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气球;施放气球过程中是否指定专人值守;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是否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73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县气象局 是否存在非法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是否存在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是否存在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是否存在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是否存在违反气象信息服务备案规定的;是否存在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是否存在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是否存在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是否存在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探测站(点);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是否存在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是否存在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行为的 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74 税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县国家税务局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实地检查、异地协查、随机检查
175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
176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情况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
177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七条第二款 县国土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情况 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178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二十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 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179  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监督检查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第三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情况 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180  对地质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 地质环境管理情况 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181  对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4日地质矿产部第二十一号令)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 地质遗迹保护情况 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182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三条第五款 县国土资源局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督查、巡查、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
183  对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的检查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2〕394号);《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5〕14号)第四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 项目所在县(市、区)资金管理(资金拨付、项目资金会计核算、管理费提计比例、项目绩效评价、结余资金等)情况 涉地项目专项检查、抽查
184 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四条第一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安监局 煤矿企业专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185 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五条第一款;《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第二款;《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九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九条 县安监局 非煤矿山企业专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186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条 县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的专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187 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五条、九条、十六条、十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县安监局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专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188 对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第三条第二、三款、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县安监局 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专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189 对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五条 县安监局 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专项工作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190 对煤炭行业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十九条第一款、五十五条 县安监局 煤矿企业落实煤炭行业管理专项规定的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191 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条、二十六条 县安监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专项工作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192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四条第一、五款、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 县安监局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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