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诺水河管理处,川陕革命根据地旧址(巴中)管理局,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央、省、市驻通单位: 《通江县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十八届第7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9 月 15 日
通江县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扶持依据。为培育和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优化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82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巴府发〔2015〕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在我县境内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证照, 诚信守法经营,纳入全县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系统,且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店铺注册地和所在地为通江县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企业或网店)、电子商务运营主体(运营商、服务商) 以及与电商交易活动有关的市场主体等。
第三条 扶持范围。根据《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通委办发〔2018〕14 号)文件,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更多主体参与农村电商、支持电商平台建设、本地产品线上销售、人才培养、电商广泛应用、电商精准扶贫及主体做大做强等。
第二章 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网络销售
第四条 招商企业奖励。支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重大项目落户通江县。引进全国知名电商落户通江,企业 运营一年后,年线上销售1000元以上且销售本地农产品在300万元以上并在本县依法纳税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建设电商产业园、创客中心、孵化器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年线上销售3000万元以上且销售本地农产品在300万元以上并在本县依法纳税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入驻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对重大电子商务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后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条 线上销售奖励。支持本地企业、专合社、家庭农场以及个体网商直接在线上多渠道销售,对年线上销售本地产品达到10万元以上并在本县依法纳税,按线上销售额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授权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开设通江县域品牌、公共品牌或地方特色馆的运营主体,经认定后给予每个馆(店)年技术服务费按50%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运营推广费用按其年线上销售额的50万、200万、500万、1000万,分别给予按5%、3%、2%、1%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店铺开设扶持。支持本地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官方店(旗舰店)、自营店、专卖店等店铺或线上批发业务且年线上交易额达到20万元以上并在本县依法纳税的,给予按缴纳技术服务等平台费用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支持返乡创业者、社会青年、残疾人等开办个人网店,对新开网店连续三个月月线上销售额达到2000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对新开网店连续三个月月线上销售额达到5000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七条 平台建设补助。支持本地化电商交易平台建设,对年度交易额首次达200万、500万、1000万、2000万元以上(且本地产品销售额分别达60万、150万、300万、600万元以上) 按平台实际开发费用的30%、40%、50%、6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网货开发奖励。支持本地企业组织、开发、生产本地互联化的电商产品,对其开发的系列产品年线上直接销售50万元以上或线上分销、代销达到200万元以上并在本县依法纳税的,对其新投入的标准化车间、产品研发、包装设计、分拣、冷链冷藏等设施设备发生的费用按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扶贫产品销售。支持各类电商平台开设扶贫产品专区、专栏、专铺、专店,直采直销公益性集体商标标识的扶贫产品,经认定后,除享受第五条、第六条之外按平台扶贫产品销售额的1%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扶贫产品公益性集体商标的注册、运营、推广按有关政策执行。对各贫困村开设的网店除享受第五条、第六条之外,再按销售额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各类电商主体开展贫困户精准帮扶线上销售农产品的,除享受第五条、第六条之外,再按贫困户农产品销售额的3%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跨境贸易补助。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贸易活动,年网络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本地产品网络销售在30万元以上),按实际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扶持传统企业电商转型
第十一条 跨界合作奖励。对县内传统企业与知名电商企业跨界合作,打造通江品牌、销售通江产品所发生的网络产品美工、设计、包装、商标注册、营运推广等费用,且达到30万元以上年网络销售业绩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额(以合法凭证为准)30%的比例给予传统企业补助,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全县上线销售的单品免费提供美工(包括产品摄影、图片修饰、产品文案等)、文案策划、VCR拍摄、个性化产品开发、包装设计等服务的,且单品年线上销售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单品销售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二条 快递物流补助。支持入驻城乡物流仓储中心内快递企业资源整合实行共同配送,达到人员、车辆、信息等要素的整合,按每整合1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入驻城乡物流仓储中心内快递企业增加自动化机器设备投入的(投入额不低于20万元),经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按机器设备投入的3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本地农产品进城,对凡是通过电商销售本地农产品实现原产地分拣、包装、发货的或通过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实现上述功能且年线上销售10万元以上的,按每单产地(站点)距离县城40公里以内、40至80公里、80公里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单 0.3元、0.5元、0.8元农产品进城快递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三条 开拓市场奖励。支持县域内的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参加政府支持的专业性展会,抱团拓展市场。对参与市级、省级、国家级展会,按照有关参展标准补助。
第十四条 网店集聚组织奖励。支持网店聚集发展,企业、个人或镇村(社区)组织、社会团体等在一村或一社区内组织、培育、聚集网店20个以上,且年线上销售规模超过200万元,除网店经营者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外,一次性奖励组织培育者3万元,聚集网店数量超过50个、且销售规模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组织培育者5万元。
第四章 人才储备与创业奖励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奖励。除享受《通江县引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激励暂行办法》(通委发〔2016〕6号)、《通江县关于“巴山优才”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18〕3号)等县委相关人才引进政策外,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聘用三年以上电子商务的高端人才、对电子商务做出重大贡献者,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补助。支持电商人才持续培养,每年定期举办电商实操技能、异地交流学习、电商创业大赛、电商沙龙等人才培养专项,培训费用标准参照省、市、县有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创业就业扶持。鼓励支持未就业大学生、退伍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在本县实现电商创业并依法纳税的优先列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扶助范围。
第五章 发展先进模范奖励
第十八条 电商带头人奖励。积极鼓励乡镇、村(社区)创业者开展电商创业,每年评选出“十佳农村电商带头人”,凡在乡镇、村开办网店或从事电商营销,年线上销售本乡镇、本村(社区)产品达到5万元以上的,按其线上销售贡献对第1、2名各奖励5000元,第3、4、5名各奖励3000元,第6至10名奖励2000元。
第十九条 电商企业、网店评优奖励。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优秀网店”评选及创建工作。从2018年起,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村或示范镇,分别给予所在乡镇或行政村(社区)一次性8万元、5万元的奖励;每年评选2家“通江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5个“优秀网商”,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或参照上级要求。
第六章 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第二十条 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建设。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50万元,用于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县电商协会和农村电子商务示范网点的建设、运营管理、大数据服务、人才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支持各类电子商务活动宣传推广。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50万元资金用于电子商务工作推进经费,重点开展全县电子商务发展的招商引资、基础调研、课题研究、学习考察、论坛沙龙、行业统计监测、展会以及依托淘宝、京东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以通江或通江农村电子商务为主题的推广活动。
第七章 奖励、补助的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奖励扶持的企业、个人等主体,与县内其他扶持奖励政策发生重复时,选择申报其中一项扶持奖励政策,除有明确要求外,一律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申报奖励、补助的企业或个人,要向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备齐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征信证明、业绩证明、银行流水等佐证材料,必要时提供第三方后台数据现场查询材料,对自有平台或自有小店,还要提供可与后台数据互为佐证真实性材料。经审核,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并公示 5 个工作日后,由县财政按相关程序拨付。
第二十四条 对因上报虚假材料等获得扶持和奖励的企业、个人等,一经查实,追回相应奖金,取消相应荣誉称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通江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暂行)》(通府发〔2017〕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通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