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低保的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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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 |
王琰 |
处理情况: |
[已回复] |
浏览: |
456 |
问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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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10: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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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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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15: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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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书记同志:
您好!我想代表个人请教一下您,关于通江县农村居民低保金额的核算是怎样一个模式,低保人员的评定是依据什么,只是家庭人均年收入?被评选上的低保人员核算金额时是怎样划分等级的?且金额由哪些部分组成?政府是否出示了红头文件,文件编号是多少?如果可以,请帮我转县民政局局和财政局,谢谢!
期待您的回信,如有打扰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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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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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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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15: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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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王琰: 你好!你在书记信箱留言反映“通江县农村居民低保金额的核算是怎样一个模式,低保人员的评定是依据什么”问题,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 39号)等文件规定,凡持有通江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0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720元/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乡镇受理并按照城乡低保相关程序进行办理。 低保金实行补差发放,对低保家庭中的特定对象给予分类调节金补助。 详细情况请您致电通江县民政局救助股(电话0827-7237574)。感谢你对民政工作的的理解和支持! 通江县民政局 2019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