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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2013-00108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机构:科技 |
发布日期:2013-03-05 |
文 号: |
关 键 词:机关,文件,报告,规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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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质权登记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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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负责着作权质权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着作权质权登记。
1.办理部门:
申请人办理着作权质权登记,可来人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或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着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
2.申请人要求:
着作权权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3.材料要求:
当事人申请着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着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3)主合同及着作权出质合同;
(4)以共同着作权出质的,共同着作权人的书面协议作品权利证明;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6)着作权出质前该着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7)经过价值评估、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或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价值评估报告;
(8)着作权登记证书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4.申办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着作权质权登记证》—公告。
5.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着作权质权登记证》。
6.费用:
目前,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着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暂时不需缴纳登记费用。
7.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1)出质人不是着作权人的;
(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出质着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着作权保护期的;
(5)出质着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6)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8.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情形:
(1)登记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出质人不是着作权人的;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着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2)质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3)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生效判决或行政出发决定书应当撤销的;
(4)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着作权人质权登记的;
(5)其他应当撤销的
9.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持变更协议、《着作权质押权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着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对变更事项予以登记。
10.变更证书上记载内容时的要求。
变更事项涉及证书内容变更的,应交回原登记证书,由登记机构发放新的证书。证书内容包括:担保数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数额、质权内容。
11.注销申请:
当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着作权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注销、主合同履行完毕、质权人放弃质权、质权实现等。
申请人注销质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注销登记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交回原《着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内办理完毕,并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
12.撤销、注销、变更后果:
着作权权登记被撤销、注销的,发给着作权质权撤销、注销通知书;
登记机关办理着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之撤销、变更、注销登记,应当同时记录与着作权质权登记簿,并予以公示。
13.申请变更、注销、撤销的流程
申请变更、注销、撤销无需重新申请流水号。只需用申请着作权质权登记的用户名登陆后,进入到“我的登记”栏目中,找到相应的质权登记,并在该条记录中找到变更、注销或撤销项,选择进入就可开始操作。
14.着作权质权登记查询:
登记机构通过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布着作权质权登记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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