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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56/2015-00040 主题分类:文件\ 发布机构:通江县芝苞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15 文    号: 关 键 词:机关,文件,意见,规定,办法
 
芝苞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政策解读
  
芝苞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政策解读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巴府发〔2014〕13号)和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通府发〔2014〕46号)文件精神,为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我县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现就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政策作如下宣传。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今后依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

  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工作。城乡重度残疾人由县残联在残保金中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由县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从2014年1月起每人每月增加5元。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我县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今后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和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适时调整。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该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从2015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支付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时当月本人基本养老金18个月予以计发;参保缴费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12个月予以计发,丧葬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政府代缴费人员外)。

  参保人员在死亡后60日内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方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支付标准,今后国家、省有统一规定的,改按统一规定执行。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芝苞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参保登记: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或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若没有户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的,也可持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证明》原件)一份、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夫妻等特殊参保群体还应携带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城乡重度残疾人应携带一、二级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应携带独生子女证和独生子女三级以上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应携带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相关证明),直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保服务中心申请参加城乡居保。参保者须在户口簿或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证明复印件上签上“复印属实”,并留下姓名、日期或由乡镇社保服务中心签上“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上日期、盖上单位公章(有效《户籍证明》原件不用签字和盖章);同时在银行个人结算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上由参保者签上“同意在此账户上按年扣缴我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留下姓名、日期,然后由参保者选择缴费档次,准确、完整、规范地填写《通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若参保者本人无法填写,可委托亲属或经办人员代填,但本人须在“参保人申明”栏中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11月2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

  二、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按自然年度缴纳保险费,每年12月10日前,参保人员应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所提供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或社会保障卡中。由银行代扣代缴。允许补缴中断年度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三、申办领取养老金: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持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在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或社会保障卡(系代扣代缴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者须在复印件上签“复印属实”,并留下姓名、日期或由乡镇社保服务中心在复印件上签“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上日期、盖上单位公章,有效《户籍证明》原件不用签字和盖章)到乡镇社保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申报手续。

  四、信息变更:参保人员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银行账号、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址、居住地址、户籍性质、缴费档次、特殊参保群体等)发生变更,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乡镇社保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变更信息登记表》。

  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应于每年年度缴费前申报变更,每年只能变更一次,当年已缴费的不得变更本年度缴费档次。未申报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缴费档次执行。

  五、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境)定居丧失中国国籍的、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户口迁出本县需跨县转出保险关系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社保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县城乡居保局复核无误后,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六、丧葬补助金领取:参保人员死亡后60日内,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持:①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乡镇、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或其他权威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证明材料;③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社保服务中心申办注销登记,填写《注销表》和《丧葬补助金申请表》,并将所需资料上报县城乡居保局,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同时计发丧葬补助金额。

  七、关系转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级、市(州)级、县(区)级转移的,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银行折卡)到转入地县城乡居保局提出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和《转入表》。转出地下载《接收函》后,打印《转出审批表》,将其城乡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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