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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56/2015-00041 |
主题分类:文件\ |
发布机构:通江县芝苞乡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5-02-17 |
文 号: |
关 键 词:服务,补贴,银行,保险,储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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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苞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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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苞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参保登记: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或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若没有户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的,也可持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证明》原件)一份、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夫妻等特殊参保群体还应携带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城乡重度残疾人应携带一、二级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应携带独生子女证和独生子女三级以上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应携带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相关证明),直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保服务中心申请参加城乡居保。参保者须在户口簿或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证明复印件上签上“复印属实”,并留下姓名、日期或由乡镇社保服务中心签上“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上日期、盖上单位公章(有效《户籍证明》原件不用签字和盖章);同时在银行个人结算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上由参保者签上“同意在此账户上按年扣缴我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留下姓名、日期,然后由参保者选择缴费档次,准确、完整、规范地填写《通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若参保者本人无法填写,可委托亲属或经办人员代填,但本人须在“参保人申明”栏中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11月2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
二、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按自然年度缴纳保险费,每年12月10日前,参保人员应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所提供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或社会保障卡中。由银行代扣代缴。允许补缴中断年度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三、申办领取养老金: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持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在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或社会保障卡(系代扣代缴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者须在复印件上签“复印属实”,并留下姓名、日期或由乡镇社保服务中心在复印件上签“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上日期、盖上单位公章,有效《户籍证明》原件不用签字和盖章)到乡镇社保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申报手续。
四、信息变更:参保人员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银行账号、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址、居住地址、户籍性质、缴费档次、特殊参保群体等)发生变更,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乡镇社保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变更信息登记表》。
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应于每年年度缴费前申报变更,每年只能变更一次,当年已缴费的不得变更本年度缴费档次。未申报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缴费档次执行。
五、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境)定居丧失中国国籍的、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户口迁出本县需跨县转出保险关系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社保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县城乡居保局复核无误后,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六、丧葬补助金领取:参保人员死亡后60日内,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持:①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乡镇、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或其他权威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证明材料;③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社保服务中心申办注销登记,填写《注销表》和《丧葬补助金申请表》,并将所需资料上报县城乡居保局,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同时计发丧葬补助金额。
七、关系转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级、市(州)级、县(区)级转移的,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银行折卡)到转入地县城乡居保局提出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和《转入表》。转出地下载《接收函》后,打印《转出审批表》,将其城乡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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