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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1/2017-00075 |
主题分类:动态\ |
发布机构:通江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17-02-08 |
文 号: |
关 键 词:职务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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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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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府发〔2017〕4号
通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张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诺水河管理处,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张 敏同志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保留正科级);
李建平同志任县商务局局长(兼);
苟 毅同志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
赵志远同志任县实施西部大开发办公室主任;
杨梅同志任县旅游局局长。
免去:
彭 琪同志县司法局洪口司法所所长职务;
刘 金同志县商务局局长职务;
张耀华同志县旅游局局长职务;
万学成同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邓时斌同志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管理局局长职务;
马良省同志诺水河重点镇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冯 坤同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王兴周同志县职教中心主任职务;
薛元勇同志县职教中心副主任职务;
杨述安同志县职教中心副主任职务;
吴廷芬同志红四方面军总指挥部旧址纪念馆副馆长职务;
黄秀平同志县实施西部大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保留正科级;
邓天斌同志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保留正科级;
李 建同志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叶 华同志四川广播电视大学通江县工作站副站长职务;
周书均同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职务。
特此通知
通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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