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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1/2017-00293 |
主题分类:服务\ |
发布机构:通江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17-04-28 |
文 号: |
关 键 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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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香港定居申请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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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自2011年4月1日起,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11年4月1日仍定居香港,可以申请前往香港定居与父母团聚。具体条件为:申请人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持有首次发证日期为2001年11月1日以前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且以首次发证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本人及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须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事由填写香港“超龄子女”,申请人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须在港澳关系人姓名栏签署姓名;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交验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出生证明或者出生公证,并提交复印件;
(五)婚生子女交验亲生父母的结婚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六)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定居的意见;
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意见内容应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定居(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出具。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顺序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申请人在香港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时间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香港超龄子女前往香港定居申请。自2011年4月1日起,在香港亲生父亲或者母亲首次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日期在1979年12月31日以前的申请人可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申请受理时间另行公布。
四、与香港入境事务处进行核查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须进一步核查的申请,将转交香港入境事务处核查申请人及其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有关情况。
五、亲子鉴定
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入境事务处核查,认为申请人与在香港的父亲或者母亲亲子关系存疑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进行亲子鉴定。申请人与在香港的父亲或者母亲须按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知的鉴定时间和地点,在指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申请人与在香港的父亲或者母亲未按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进行亲子鉴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
申请人与在香港的父亲或者母亲不能按照预约时间进行亲子鉴定的,应提前告知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重新安排亲子鉴定时间。
六、其他
(一)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香港定居申请不设截止期限,请申请人合理安排时间提出申请。
(二)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香港定居,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后,其配偶和子女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前往香港定居。
(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编造父母子女关系、虚报年龄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批准其赴香港定居,并依法处理。
(四)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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