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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2/2017-00124 |
主题分类:文件\ |
发布机构: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2017-07-07 |
文 号: |
关 键 词: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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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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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相关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着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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