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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56/2018-00039 |
主题分类:动态\ |
发布机构:通江县芝苞乡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8-03-05 |
文 号: |
关 键 词:森林防火戒严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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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苞乡森林防火戒严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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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苞乡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有效保护我乡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乡人民政府决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发布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戒严令:
一、森林高火险期: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二、在高火险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或距林区边缘2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 烧荒烧土、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吸烟、烤火、打火把、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凡我乡林区群众、景区游人、护林人员以及在林区从事生产性作业的人员,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乡森防办电话:7544045)。
四、发生森林火灾后,所在地村及时将火情报告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乡政府值班室,并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在扑火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所在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开展,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
五、对未成年人和痴、呆、傻人员要落实责任制,对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
六、凡进入我乡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游览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森林防火安全有关规定。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应对游人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并认真开展巡回检查工作。
七、戒严期内,各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
八、凡违反本令规定,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由林业公安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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