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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15/2018-00050 主题分类:文件\ 发布机构:通江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18-03-09 文    号: 关 键 词: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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