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镇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具体安排,切实摸清底数,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根据《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通府办函〔2018〕113号)文件要求,现就全面开展我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信息采集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数据分散在各相关部门,信息不翔实、数据不准确、标准不统一,制约了工作开展。扎实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是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和基本情况的重要手段,是建立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大数据平台的重要步骤,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
二、信息采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信息采集的对象包括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坚持全面规范、严谨细致、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采取自主申报、集中采集、交叉比对、上门核实等方式进行。
三、信息采集工作要求
各村(居)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中央、省、市县相关决策部署,充分认识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屈继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人大主席杨胜勇同志、副镇长、人武部部长赵开杰同志为副组长,民政办、财政所、信访办、社保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建立健全部门联络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分片采集的原则,立即组织精干力量,落实专人专车专用设备,足额保障工作经费,全力确保信息采集工作按期完成。
(二)抓好宣传发动。按照辖区负责制的原则,充分利用广播、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宣传条幅、公示公告栏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发动;各村(居)要在辖区自然社、城区各住宅小区张贴公告,最大限度提高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优抚对象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切实加强舆情正确引导,防止误传误导。
(三)抓好责任落实。本次信息采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量大面宽,各村(居)要把此项工作摆在全局工作重要位置,强化责任落实。要增强大局观念,切实加强各业务领域数据共享联动运行,严禁推诿扯皮耽误工作。各村(居)按信息采集时间安排表通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到镇政府设置的集中采集点,进行采集。
(四)加强数据录入和信息保护。信息采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户籍所在地采集为基本原则。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充分尊重采集对象意愿,对自愿放弃信息采集登记的对象不得强制要求其申报。信息采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采集、比对、核实工作中,强化安全防范,确保数据安全。
(五)逗硬督查严格问责。镇上成立专门督查组每旬对村(居)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村(居)目标考核内容。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任务完成较差的地方,直接由镇纪委约谈主要责任人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启动问责追责程序。
各村(居)要迅速开展工作,确保于2018年11月5日前完成第一阶段的工作任务(采集上报基础信息);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第二阶段工作任务 (交叉校核、修订、补充其他综合信息),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通江县新场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
2.通江县新场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
3.通江县新场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
4.通江县新场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时间安排表
通江县新场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9日
附件1
新场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屈继(新场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杨胜勇(新场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
赵开杰(新场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人武部部长)
成 员:陈 明(中共新场镇党委副书记、党政办主任)
刘 黎(中共新场镇纪委书记)
李 强(民政办主任)
李 政(财政所所长)
李秀兰(安办主任)
杜利华(信访办主任)
李红梅(社保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民政办,由李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一平具体负责办公。
附件2
通江县新场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信息采集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特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彻底摸清全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并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调查分析,积极探索大数据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开发和应用,切实夯实退役军人工作基础。
结合信息采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数据交叉比对等方式建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互联网+”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等体系建设,依托电子政务专网,链接使用全省联网、上下贯通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大数据平台,为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奠定基础。
二、采集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为户籍地在通江县新场镇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
(一)退役军官、退役士兵、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无军籍离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二)烈士遗属(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三、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按照对象类别分别设计相应的信息采集项目和表格,将需采集内容以表格形式直观呈现,以便于采集人员填写。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休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服役期间编号以及户籍等信息。
(二)生活状况。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
(三)享受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四)主要诉求。包括本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存在的困难等。
四、采集方式
此次采集信息项目和内容较多,工程量较大,为保证采集效率和采集工作准确性,必须设计运用科学的采集方法和先进的采集技术。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全面规范、严谨细致、自主申报、交叉比对、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横向共享信息数据。公安部门要共享并提供当地户籍管理系统、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曾服兵役人员信息情况;人民武装部共享并提供当地退役军人服役信息情况。根据二者数据提供情况,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现有数据进行充分融合,依托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发的信息采集综合平台,向各地分级授权,提高采集效率和准确率。
(二)利用现有资源采集完善数据。信息采集工作以镇为单位组织,设立集中采集点,通过现有信息采集设备采集与手工录入补充、签字确认相结合、现场采集与对象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以系统的基础数据库为依托,结合对象个人申报信息,采集、补充完善信息数据。
(三)信息数据交叉核查比对。在完成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等基本信息采集任务后,将已采集到的信息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信访、人民武装部等部门分别比对并提供相关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服役状况等信息。随后将信息比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下发各地,由县级政府统筹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医保、信访、人民武装部等相关部门交叉校核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以及服兵役情况等信息,对问题数据进行修订,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切实全面摸清情况,做到不漏一人,力求信息准确。
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各类对象所享受的待遇以现有待遇体系中相应数据为准。将来若有新增享受有关待遇的情况,应按规定程序逐案审批,并在数据库中同步更新。
五、计划安排
为尽快摸清底数,信息采集工作拟分两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以摸清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为主,建立各类对象信息档案,确保2018年11月5日前完成;第二阶段以信息交叉比对、校核、充实为主,全面摸清各类对象综合情况,确保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主要计划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2018年11月5日前)
1.动员部署。各村(居)和相关部门根据中央、省、市、县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立即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研究部署信息采集工作,广泛进行宣传动员,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2.业务培训。自上而下做好对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让他们熟练掌握系统、设备、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
3.信息采集。各村(居)和相关部门按照既定的实施方案,根据信息数据采集内容和有关工作要求,及时组织完成基本信息数据的采集填报工作。
为确保采集端数据安全,合理把握采集工作进度,各村(居)应定期上报更新采集数据,确保2018年11月5日前完成各类对象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形成基本信息数据库。
(二)第二阶段(2019年2月28日前)
1.数据交叉比对和共享。根据采集工作第一阶段汇总数据,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别比对并共享提供相关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服役情况等综合信息。
2.梳理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融合数据,建立退役军人大数据平台,全面梳理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并根据对象户籍下发各村(居)。
3.数据修订和补充完善。由镇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民政办、人武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交叉校核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镇民政办、人武部和信访办等部门根据全镇信息采集情况和信息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形成全镇信息采集报告和汇总数据(数据电子版可通过信息系统上传),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县级部门。 附件3
通江县新场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
采集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
信息采集第一阶段以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建立信息档案为主要目标,确保2018年11月5日前完成。
一、采集对象范围界定
本次信息采集的标准时点为截至2018年10月1日。信息采集对象具体归纳细分为以下十二类人员。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信息内容和要求
本阶段主要采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对象类别信息、基本生活状况、主要诉求等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应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规范的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和信息采集系统端有关要求,逐一核实并准确、全面、细致填写。
(一)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基础身份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其中基础身份信息与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可通过信息采集设备或方式读取居民身份证自动生成;其他身份信息可向采集对象现场采集或由采集对象自行填写。
(二)对象类别信息。1.对象类别确定部分。主要指采集对象的身份类别,主要包括前文所述12类对象,具体有:(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1)病故军人遗属。(12)现役军人家属。
上述身份类别可复选,但(1)至(6)不可复选,只能择其一;(7)和(8)只能择其一,不能复选;(7)“残疾军人”不可单选,如选择(7),则须与(1)至(6)项复选;(8)不可与(1)至(6)复选;(9)至(12)可复选,且在遵守前述复选规则的情况下,可与(1)至(8)复选。采集工作人员须根据采集对象有关证件确定对象类别后,勾选有关内容以便填写具体对象信息。
2.具体对象信息部分。与“对象类别确定部分”关联,一一对应,包括上述12类具体对象信息模块,具体反映该类对象的特殊信息,具体填写内容和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三)基本生活状况信息。主要包括采集对象的工作、收入、社保、住房和是否享受社会救助、国家抚恤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根据采集对象实际情况填写。
(四)主要诉求信息。主要包括采集对象存在的主要困难、诉求等,诉求范围限定于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相关的范围,如就业、生活、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交通、文化等方面,侧重于因对象身份而要求安置、抚恤、优待等共性问题;对于采集对象个人牵涉的民事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不在采集范围。采集工作人员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以自愿反映为原则,不主动询问,不做引导性设问,对其所反映的与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相关问题,应如实记录;属于现场可解答的政策性问题,应主动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三、组织实施
(一)信息采集工作原则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要力求全覆盖,力争不漏一人;要力求翔实,力争做到信息翔实、具体;要力求准确,确保数据精准、安全、可靠。
1.全面规范、严谨细致。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采集对象覆盖范围广,信息要求全面翔实,数据准确度要求高,必须坚持“精细严实”的工作态度,实现信息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坚持采集对象和采集信息全面无遗漏,信息数据准确无差错。
2.分级负责、属地落实。信息采集对象分布范围广,要坚持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采集对象为出发点,坚持统筹安排,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属地落实原则,以镇为基本单位,由镇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村(居)具体落实。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应由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军休机构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登记采集。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组织,指导军队转业干部和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积极主动申报采集信息。
3.统筹兼顾,分步实施。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须统筹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方法和手段,分阶段实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集工作任务。
(二)组织方式
1.集中采集与分散采集相结合。由乡镇负责采集信息数据,村(居)可通知有关对象前往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要充分调动村(居)委会在采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对辖区熟知的客观实际,建立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各级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组织指导军队转业安置干部和士官等退役人员积极主动采集信息。各村(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压实工作责任,保证异地工作、外出务工等人员全面参与信息采集,保证信息采集率,切实摸清底数。异地居住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与其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协商同意后,到就近军休服务管理机构采集数据。
2.自主申报与交叉比对相结合。信息采集工作涉及每一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牵涉面广,任务量大,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公告等广泛宣传;要充分调动服务对象的主动性,积极配合做好采集工作,引导对象主动申报;同时要采取科学方法,通过数据共享、交叉比对等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以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准确率。
3.数据完善与新增补录相结合。信息采集工作以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发形成的原始信息数据库作为采集工作基础数据库,对于已经在数据库内的人员信息,可根据核实情况,直接修改、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对于基础数据库内没有信息的人员,须作为新增对象,根据采集要求填报信息,并录入信息采集数据库。
4.现场审核与部门校核相结合。采集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对象证件信息,确保采集时信息与身份证件、退役证件等相关证件信息一致,并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档案交叉比对,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三)信息采集方法
1.个人申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2.采集录入。采集时,可通过设备读取和手工录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初始数据库中已有的对象数据,用信息采集核查设备读取身份证后,自动产生采集所需信息,若需补充完善,现场补充完善后确认即可,无需重复录入;对初始数据库中没有的对象数据,则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增补:
(1)设备采集。有数据核查设备的单位,工作人员应使用数据核查设备采集相关信息,并拍摄本人免冠照片。用采集设备读取身份证后,直接点击新增,现场录入相关信息,并由采集对象现场签字确认(电子签名)。
(2)手工采集。无数据核查设备的单位,可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在电脑端读取并录入身份证信息;对不具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的单位,可使用照相设备拍摄身份证照片,按规定录入系统内。同时,应打印或手工填写《信息采集表》,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并拍摄对象个人免冠电子照片和相应证件照片后,统一录入信息采集工作平台。
对没有核查设备或设备数量不足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购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设备,由民政部门逐级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信息采集技术组授权并认证,保证其顺利接入信息采集系统。
3.信息审核。镇民政办、社保办应会同公安、人民武装部等相关部门,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校核,重点核查并确认身份证号、住址等户籍信息以及服兵役、安置、抚恤情况等信息。
4.数据上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人员信息数据采集的标准时点截止为2018年10月5日,之后新增加的采集对象,应根据本次信息采集工作要求随时采集,并录入信息采集平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5.监督考核。镇人民政府将建立考核通报工作机制,完善优化评估指标体系,组织不定期检查督导,并实行定期通报机制。对采集工作推进不力,或弄虚作假的,将全县通报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四、数据管理要求
(一)信息数据标准要求。采集的信息数据应实行标准化管理,以提高信息数据可利用性。对于采集的信息,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按照《信息采集表》的填写说明执行;对于身份信息,应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保持一致。
(二)照片标准要求。采集对象照片包括身份证基准头像、户口薄、本人近期照片等,对于对象能够提供的烈士证明书、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立功受奖等相关证件材料也应尽可能采集。照片规格如下:
1.身份证基准头像。大小:3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2.身份证照片。大小:40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3.个人免冠近照。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标准:肩部以上,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平居中,彩色,无明显畸变。
4.其他证件照片。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
所有证件照片应采集证件上具有个人情况和证件内容的信息页。
(三)数据采集要求。采集信息应做到全面、准确,要实现采集对象全覆盖,不漏一人;实现采集信息无遗漏,全面掌握情况;实现信息数据无差错,精准安全可靠;实现信息数据及时上传,每周至少上传一次数据到信息采集平台。
(四)数据导入或录入要求。应确保信息的有效、真实、准确,对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要及时逐条逐项复核并完善,随传随核;问题数据不能导入、录入数据库上报;数据导入、录入时,对系统中提示错误或有问题的人员信息,须进一步核验;对已录入数据库的数据,须通过与公安等部门校核比对,确保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五)审核数据要求。应对上报的数据信息严格审核把关,采取全面核查等方式对采集上报的信息进行校核,审核完成后可上报。镇级相关部门应对信息采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六)数据上报要求。镇民政办等部门加大协调督促工作力度,确保信息采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信息采集任务或上报数据不完整的,及时督促补充完善,于2018年11月25日前完成全镇信息数据采集上报工作。
(七)问题数据管理。根据上报数据情况,自2018年10月起,将分批分阶段与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医疗保障、信访以及组织、人武部政治工作科等有关单位数据共享,补充完善相应信息,开始试点第二阶段采集任务,并进行交叉比对。对筛查出来的人员信息不全、情况不明、数据错误等问题数据,将按“属地落实”的原则交办各地进一步查验。对问题数据进行认真对照核查,重新核验相关档案材料,更正错误信息,补充完善缺失信息,及时完成清理并上报。
(八)数据定期更新。建立信息定期更新长效机制,要加强对信息数据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在新兵入伍、老兵退役等时间节点,通过定期、不定期更新数据的方式,充分利用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定期交叉比对数据,每年定期更新信息数据次数不低于2次,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和共享,以保证信息数据动态管理、准确有效。
五、安全管理要求
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敏感,信息采集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一)加强安全保密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强化保密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联网及数据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发〔2017〕28号)要求,完善信息系统保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消除泄密隐患,确保优抚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二)严格审核采集录入和传输信息数据。坚持涉密信息不采集、不录入的原则,严禁将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番号(如:X师X团X连)等涉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要利用数据加密技术对信息数据进行加密传输。
(三)严格信息管理使用。要加强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关于信息数据公开、共享的相关规定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管理使用不涉密、可公开的信息;未经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和共享关于退役军人的服役信息。
(四)签定保密协议。及时与优抚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公司等相关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权责明晰、各负其责。对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的,应专门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委托协议中增设保密条款,确保采集的信息数据安全。
(五)安全管理培训。要加强信息采集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将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要求列入信息采集工作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强化安全意识,并将信息安全要求贯彻信息采集工作全过程,确保实现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全过程安全无差错。
附件4 通江县新场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时间安排表优抚信息采集时间安排表 | 采集村别 | 采集时间 | 采集联络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清江村 | 10月17日 | 赵新贤 | 18282108740 | | 新春村 | 10月18日 | 王建斌 | 18090445818 | | 白鹤洞村 | 10月19日 | 刘红荣 | 13568465010 | | 毛村村 | 10月22日 | 何容 | 18382701867 | | 七家沟村 | 10月23日 | 蔡道坤 | 13547313559 | | 窄口村 | 10月24日 | 邓玉兴 | 18682702832 | | 石船村 | 10月25日 | 何中军 | 15982723082 | | 红岩村 | 10月26日 | 刘新奎 | 13440073678 | | 照山坪村 | 10月29日 | 黄劲松 | 13989147615 | | 巴州沟村 | 10月30日 | 景光喜 | 15282782135 | | 猫儿坪村 | 10月31日 | 周尚卫 | 14780278108 | | 社区居委会 | 11月1日 | 刘建琼 | 137787936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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