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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65/2019-00001 主题分类:动态\ 发布机构:通江县新场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1-04 文    号:新府发[2019]11号 关 键 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级相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通江县脱贫办《通江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通脱贫办发〔2018〕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

(一)严格把握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一是坚持“按户施保”的基本要求,严格把握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低保对象认定基本条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按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低保。二是对农村部分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患重病、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过大,造成家庭实际生活仍然困难的要综合评估家庭困难程度,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对增加的刚性支出予以适当扣减,扣减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按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低保。三是对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其家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四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5种重病患者(不含整户纳入低保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25种重病系: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五是对家庭无抚养能力和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的未成人(在校学生放宽到大学毕业,主要包括: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或重病、或服刑、或另嫁(娶)、或下落不明的儿童;父母双方或失踪、或重残、或重病、或服刑、或另嫁(娶)的儿童;贫困家庭重病、重残的儿童;长期流浪乞讨儿童,)按程序认定为困境儿童(不含已纳入特困供养和孤儿供养),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六是明确不能获得低保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低保。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3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6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8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9在监狱内服刑人员;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11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二)严格履行入户调查职责。对受理的农村低保申请必须100%入户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户籍、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必须有 1 名镇干部带队,调查过程中要采取“一看(看条件、量贫困)、二问(问收入,掂贫困)、三访(访乡邻,证贫困)、四查(查依据,定贫困)”四步工作法核定其家庭贫困程度,当场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代理人分别签字确认后提交民主评议会议审议。未经入户调查不得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纳入民主评议对象或确定为低保对象。

(三)规范组织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低保家庭有关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包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村(居)“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参加,村(居)代表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由镇挂联领导或由挂联领导委托的包村干部主持,必须遵循“宣讲政策(镇包村干部宣讲低保资格条件、按户施保、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形成结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评议情况和入户调查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原则上申请低保对象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方可通过。)、签字确认(民主评议要有详细记录,并由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的工作程序。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通过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必要时,镇人民政府可以会同县民政局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四)实行备案审查和公示监督。低保经办人员签订不干预、不违规办理低保《承诺书》,对低保经办人员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要按《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实行备案管理。坚持农村低保审核审批结果“公示”制度,各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全面公示拟纳入低保家庭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情况,公示期为7天。对审批后的低保对象要长期公示。公示期间要公布镇政府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坚持村干部主动发现与群众自主申请相结合,年度集中复核与即发现即申办相结合,切实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落实低保对象自然减员月报告、零报告制度,凡低保对象死亡的,要于7日内上报停发;落实低保对象即时申报审批制度,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要及时按程序申报审批,对经核实保障标准不精准的,要及时申报调整。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标准合理,管理有序。

二、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一)畅通双向衔接渠道。严格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不得主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率,不得搞平衡“二选一”。镇民政办、扶贫办要加强信息沟通,定期交换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督促各村(居)加强政策衔接;要扎实开展两项政策衔接情况排查,对已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排查其标准是否合理,是否按户施保;对未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对照农村低保认定标准精准识别,符合条件的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脱贫后取消低保的贫困户,要核查是否已有稳定增收项目,能否稳定脱贫;要统筹使用两项政策,确保低保对象“六有”达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基本生活保障,稳定实现“不愁吃、不愁穿”。

(二)规范家庭收入核算。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支出;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支出。脱贫攻坚期内,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时,部分政策性收入及部分补助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主要包括:1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2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失独与扶助金等)。3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4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6财政代缴、亲友赠送、临时救助、短期低保、教育资助、帮扶干部资助资金、产业到户资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7成年重度无业困难残疾人,其家庭给予的赡养、扶养费暂不计入收入。8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

(三)做好稳定脱贫工作。坚持“脱贫不脱政策”和“救助渐退”机制,凡未解决“三保障”问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家庭均不能宣布脱贫。对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且收入稳定的,宣布脱贫后应退出低保;对于通过发展产业、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可给予1年的渐退期,待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增强其就业和发展的稳定性;对家庭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实现脱贫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长期兜底保障。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家庭无力赡养、抚养、扶养的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县域内养老机构居住满1月以上,由民政部门参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发放保障金。要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旧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综合解决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问题。

三、落实保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各村(居)要高度重视,要把此次低保排查工作融入脱贫攻坚大局,聚焦“最难啃的硬骨头”,打好“对标补短”集中攻坚战,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政策统筹、强化责任落实,务必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稳定实现“不愁吃、不愁穿”。

(二)务实举措,强化问题排查整改。从即日起,各村(居)要切实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和低保政策执行情况大排查。结合辖区困难群众诉求情况,对辖区内困难群众进行拉网式全覆盖走访调查,对符合低保等救助政策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报办理,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取消,停发保障金。排查中,要重点梳理近2年来申请低保未纳入保障的对象和动态管理退出的对象,要再次开展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对照低保对象认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要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要深入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排查整改“轮流吃低保”“分配低保指标”“不以家庭为单位,不按家庭成员保”等政策执行偏差的问题,严防“漏保”;排查整改低保工作中不担当不负责,镇干部当甩手掌柜,对联系村低保工作不管不问,不开展入户调查,不主持民主评议和简单以民主评议会议确定低保对象以及村干部随意变更低保对象和不按规定公示等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严防“错保”。各村(居)务必将排查整改结果及相关审批资料于2019年1月16日前将相关审批资料上交至镇民政办。

(三)注重宣传引导、严肃工作纪律。各村(居)要切实加强低保政策学习宣传,强化低保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要充分发挥包村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的宣传组织发动作用,主动深入群众家中、田间地头宣传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主动帮助有困难的群众申请各类救助和帮扶。要大力宣传脱贫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困难群众,激发他们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防止低保“一兜了之”。各村(居)支部书记对低保工作负总责,村(居)主任承担具体组织责任,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排查走过场,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生活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在脱贫攻坚验收工作中贫困户因“两不愁”“三保障”不达标而不能如期脱贫的,严肃追责问责。要讲究工作方法,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做好政策解释、矛盾化解和问题处置工作,严防不稳定事件发生。

通江县新场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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