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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1/2019-00008 |
主题分类:动态\ |
发布机构:通江县春在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9-01-03 |
文 号: |
关 键 词: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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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 饲喂生猪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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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 饲喂生猪的通告 2018-11-15 14:51 大 中 小
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切断病源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号)》要求,全县范围内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餐厨剩余物(泔水)的单位、个人和生猪养殖场(户),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严禁全县范围内的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企业将产生的餐厨剩余物(泔水)用于饲喂生猪的单位、个人和养殖场(户)。
三、收集餐厨剩余物(泔水)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收集的餐厨剩余物(泔水)运送至生猪养殖场(户)用于饲喂生猪。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做好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情况的排查和清理工作,逐场逐户登记,加强餐厨剩余物(泔水)全链条管理。
五、本通告由县农业局会同县住建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违反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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