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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基础分类/其他/应急管理 |
索 引 号:0004/2019-00030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机构:通江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2019-02-20 |
文 号:安委办函[2019]13号 |
关 键 词: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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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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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函〔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春节期间,再次发生烟花爆竹较大事故、死亡5人。这起事故是:2月5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50分左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大良镇国祥便利店店外堆放的烟花爆竹发生燃爆,引发便利店和相邻商铺着火,造成相邻商铺楼上居住的5人死亡。据初步调查,事发便利店店主2017年5月前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2019年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因不具备安全条件未获许可,擅自在有人员居住的多层楼房的一层(事发场所)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店主于凌晨1时许在店门口燃放爆竹后离开,余火阴燃引起店外堆放的烟花爆竹燃爆。近三年春节期间还发生了2017年湖南岳阳经开区“1•24”(腊月二十七)较大事故(死亡6人)、2018年云南玉溪通海县“2•15”(除夕)较大事故(死亡4人)和山东枣庄市中区“2•19”(正月初四)较大事故(死亡3人)。这些事故都发生在零售经营环节,均是在“下店上宅”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充分暴露出一些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和“打非”工作严重不落实,个别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反复强调、多次部署的工作要求置若罔闻,“打非”责任不落实,排查检查不认真,甚至对非法违法行为熟视无睹,未能及时查处取缔,放任事故发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屡禁不止,也反映出当地长期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经济链条,个别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单位)与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存在经济联系或关联。
春节、元宵节期间是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最集中时段。为进一步落实《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2018〕110号)等工作部署,持续加强烟花爆竹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严格防范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持续做好节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春节之后,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元宵节、清明节仍是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旺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陆续复产。地方各级安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相关工作部署,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打非”及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国“两会”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对于经营环节,要及时掌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销售、库存情况,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及时将零售店(点)剩余的烟花爆竹收集到批发企业仓库妥善储存,严禁临时零售店(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过期后继续存放、经营烟花爆竹,严禁长期零售店(点)超经营许可证核定存量存放。对于生产环节,要监督指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把节后复查验收关,严防企业“带病”复产;引导生产企业理性面对市场形势,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库存饱和的企业要停止生产新的烟花爆竹及危险性半成品,停止危险性原材料进货,严防盲目生产导致超量储存。
二、持续深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区要立即组织一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情况“回头看”,对已颁发许可证的零售店(点)逐一检查,发现“下店上宅”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坚决撤销、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对未获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或从事过烟花爆竹经营的商户,进行全面摸排检查,严禁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地方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销售旺季对烟花爆竹零售环节进行“网格化”监管,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对监管责任不落实、“下店上宅”情况依然存在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县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禁限放政策、城乡实际情况、群众燃放需求,疏堵结合、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要求,严格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三、切实加大排查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力度。各地区要充分认识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打非”责任,组织公安、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结合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联合开展全面排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布举报电话,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加大奖励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追根溯源,彻查上下游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渠道。对相关非法活动的组织、参与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诉,定罪量刑;对涉案企业非法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周边燃放活动。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事故教训,引导有燃放意愿的群众依法在安全场所、以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通过采取视频监控的技术手段,强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零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及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店外随意堆放烟花爆竹,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要在烟花爆竹燃放集中时段,采取加大治安巡逻力度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基层相关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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