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府发〔2019〕6号
通江县铁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铁溪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 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铁溪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铁溪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通江县铁溪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0日
铁溪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队伍管理,根据《通江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通江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铁溪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辖区内从事集体公益林、集体非公益林天然林、上一轮退耕还林的生态林、零星国有林(国有林场除外)等森林资源管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护林员由镇人民政府负责选聘和管理。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具体负责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管护责任落实和日常考核。
第二章选聘和辞退
第四条选聘条件
(一)属于上年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特别健康可放宽到65周岁),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
(二)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行为,常年在家,有足够时间从事护林工作;
(三)敢于揭发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乱采乱挖珍稀植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四)具备小学及以上文化,能书写巡山日志,具备必需的手机等通讯工具;
(五)纳入次年预脱贫摘帽对象或贫困程度较深者优先;
第五条 选聘原则。生态护林员的选聘按照“就近就地、对象精准、自愿申请、公开公示、择优聘用”的原则,在职村社干部、外出务工人员不得兼职或选聘为生态护林员。
第六条选聘程序
(一)公告。镇人民政府在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
(二)申请。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村委会书面申请,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自愿报名者进行讨论或民主推荐确定人员名单,并在村委会所在地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择优上报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由农业综合服务站初审,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逐一审核。
(四)考察。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察。
(五)评定。由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符合条件人员依据贫困程度、胜任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拟聘人选。
(六)公示。镇人民政府将拟聘生态护林员名单在镇政府或行政村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并留存影像资料。
(七)聘用。公示期满后,镇人民政府将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名单报县生态护林员选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审核,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人员由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通江县生态护林员管护协议》。
第七条辞退条件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有权单方面解聘,终止管护协议,并按程序补充聘用:
(一)即使不再获得护林补助收入,其家庭其它收入稳定已达到省定脱贫标准线以上的;
(二)聘用期间,外出打工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巡山护林工作的;
(三)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四)管护区域内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或发生毁林案件漏报、瞒报被林业、公安部门刑事立案查处森林案件行为的;
(五)发生森林火灾一次面积达15亩(含15亩)以上的或发生非法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积达5亩(含5亩)以上、商品林林地10亩(含10亩)以上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因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生态护林员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五次及以上的。
第八条 身份性质。生态护林员实行聘用制,原身份不变,聘用期限为一年(即当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实行动态管理。聘用期满后,生态护林员仍未达到当年省定脱贫标准线需要续聘的,经考核称职,书面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续签生态护林员管护协议。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 岗位职责
(一)积极向群众宣传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制止乱砍滥伐、盗伐林木和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意识;
(二)定期巡护本管护区森林资源,对重点地块、名木古树、珍稀动植物进行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每月上山巡护22天以上,建立管护工作登记簿,写好巡山日志,尽职尽责地做好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
(三)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林火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当地政府扑灭森林火灾,协助执法部门查处火灾案件。特别是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每年2月1日至5月10日)要全天候巡查责任区域,严格控制非生产性人员进山,收缴进山人员火种,发现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等行为立即制止,一旦发现或发生森林火情,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并及时参与扑救;
(四)依法制止并及时上报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一旦发现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竭力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
(五)发现森林病虫害或可疑病死木、枯死木,发现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应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协助林业部门人员进行森林病虫害和野生动物调查;
(六)制止并及时报告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
(七)接受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指导和管理,配合在管护区开展各项林业工作;
(八)做好管护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基本权利。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生态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生态护林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补助发放。生态护林员在完成当月的管护工作后,由各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林业岗位人员在月底前完成当月的检查验收工作,形成书面检查意见并附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补助兑现花名册报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后,交镇财政所作为兑现依据(同时需报县林业局天保中心备案)。镇财政所按照《通江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在次月5日前通过 “一卡(折)通”方式将上月的管护劳务补助(按照当年确定的每月标准的70%)兑现到各生态护林员个人账户,剩余部分根据年终管护质量和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各镇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的护林员劳务补助发放情况及检查验收情况上报县林业局天保中心备案。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生态护林员考核采取自查、核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结束后,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生态护林员,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每次检查结果逐次记录,逐月统计,作为生态护林员发放管护补助的重要依据。
(一)自查。每月25—26日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将生态护林员当月管护片区的管护情况,如发生盗砍滥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占用林地、野外用火、森林火灾、出勤天数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农业综合服务站,作为每月生态护林员量化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核查。每月核查一次,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核查时间在每月的最后3—4 天完成,雨天顺延。由农业综合服务站林业岗位人员、镇驻村干部、村主任等人员组成核查组,对本镇管护区域内各生态护林员的管护情况和巡山日志书写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结果作为当月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兑现的依据,并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林业局备案。
(三)督查。由林业局抽调相关股室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
镇生态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抽查,每季度组织一次。督查内容包括村民委员会自查、镇核查情况以及生态护林员档案管理、管护补助发放等情况。并随机抽取生态护林员,现场进行管护现状检查和巡山日记书写情况检查等。督查结果将作为生态护林员年终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生态护林员出勤到岗情况;森林防火情况;资源管护、宣传教育、病虫害预测预报、森林资源监测等。评分标准为百分制,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得分95分(含)以上;称职,得分85(含)-94分;基本称职,得分70(含)-84分;不称职,得分70分以下。
(一)巡护出勤35分。全年出勤率100%的得20分,每缺勤一次扣2分;每月巡查次数22次以上,清明、“五一”等节假日前后及其它高火险天气,须每日全天候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山日志记录按照要求记录完整、清楚,内容真实可靠的得10分,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实的酌情扣分;积极参加镇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会议等活动的得5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
(二)森林防火20分。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格制止违章用火,及时消除各种森林火险隐患,责任区内全年无森林火灾的得20分,每发生一次森林火灾扣5分;一次较大森林火灾扣10分;每发生一次重(特)大森林火灾扣20分。
(三)资源管理35分。协助做好林木采伐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滥伐盗伐林木案件的得5分,每发生一起盗滥伐案件扣2分;协助做好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非法占用林地事件的得5分,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的每一起扣2分;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案件的得5分,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毁林开垦案件的得5分,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积极配合林业执法部门查处森林火灾及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及时报告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情况,并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测报、防治工作的得10分。未及时报告或不配合防治工作的酌情扣分。
(四)宣传教育10分。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及护林防火等知识宣传活动的得5分,配合宣传不及时、不到位的酌情扣分;维护责任区内各类管护设施及宣标识标牌不受破坏的得5分,维护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第十四条 请假制度。护林员请假应经当地村主任签字,报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批;森林防火高火险期,生态护林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需经当地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安排人员临时顶替其工作。
第十五条表彰奖励。生态护林员在临聘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镇人民政府可给予表彰或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一)在担任生态护林员期间,管护责任区未发生森林火灾、违章野外用火、盗砍滥伐、非法采挖、乱捕滥猎、非法占征用林地、森林病虫害、破坏森林景观和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等现象;管护成绩突出的;
(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措施得力,使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贡献突出的;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依法制止或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乱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六)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的。
第十六条生态护林员在临聘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终剩余管护补助。
(一)发生林业行政案件,生态护林员没有第一时间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二)发生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在1—4.9 亩,生态护林员没有第一时间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三)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生态护林员没有第一时间上报达二次及以上的或发生森林火灾面积在5 亩以上15亩以下的;
(四)生态护林员对管护片区的四至界限、管护范围不明确的
第十七条生态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年终剩余管护补助的50%。
(一)生态护林员无故不参加会议或培训一次的;
(二)发生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的,生态护林员没有第一时间上报的;
(三)发生违规野外用火的,生态护林员没有及时上报达二次及以上的或发生森林火灾面积在5 亩以下的;
(四)生态护林员未经请假累计擅自离开岗位四次者。
第五章补助资金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省定贫困线。资金来源为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主要用于森林管护劳务补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限每人每年1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由个人自行购买或镇组织统一购买,购买保险情况及保单复印件需上报县林业局天保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整合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从严追责。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生态护林员档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档案格式、数据、标准应统一规范,安排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存档内容。村委会存档内容包括选聘公告、个人申请、村民会议、公示、推荐意见、管护协议、检查考核记录等;镇人民政府存档内容包括选聘公告、个人申请、考察评议、选聘名单公示、管护协议、管护培训、工作日志、检查抽查、经费发放、年度考核、工作部署、会议记录、巡山日志以及一些必要的影像资料等;县级主管部门存档内容包括审核表、公示、管护协议、管护培训、检查抽查、经费发放、年度考核、工作部署、会议记录以及一些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铁溪镇农业服务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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