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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10/2019-00034 |
主题分类:文件\ |
发布机构:通江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19-03-01 |
文 号:川财综[2019]3号 |
关 键 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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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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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17〕19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各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结合财政困难程度分配下达2019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如数(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类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2019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数额为本通知数额与去年提前通知数额(即川财综〔2018〕39号文件中所下达金额)之和。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统筹用于本地租赁补贴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并依据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各地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和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地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19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
表(总表不发地方)
2.2019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
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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