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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62/2019-00044 主题分类:文件\ 发布机构:通江县草池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3-22 文    号: 关 键 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巴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府发〔201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四届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4日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执行市委关于全面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以下简称“量服”)的要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精神,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康复救助对象为具有巴中市户籍且符合条件的0—12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脑瘫、孤独症儿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放宽至14岁。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家庭经济困难,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残疾儿童,必要时可适当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限制。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康复救助内容。

1.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先天性畸形及脑瘫等原因造成的后遗症肢体矫治,人工耳蜗植入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

2.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人工耳蜗产品、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等基本辅助器具。

3.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听力言语障碍、脑瘫、肢体矫治术后、智障儿童、心理疾病、孤独症等康复训练。

(二)康复救助标准。

1.康复手术。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

2.基本辅具适配。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不超过1万元/人,基本辅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辅具适配后2年内不重复救助。

3.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4万元/年。

4.送训补贴。在定点机构康复训练期间300元/月(按康复训练儿童人数、实训时间据实打卡发放)。

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地实际,拓展救助项目内容及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救助流程

(一)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直接或通过“开放量服”自助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方式申请。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二)对象审核。对明确类型的经济困难家庭,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放宽家庭经济条件限制的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康复需求由县级残联根据残疾类别、诊断证明、适应指征等相关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由市以上指定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县级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

(三)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残联告知残疾儿童监护人救助标准范围、结算办法、定点机构。监护人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本地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县级残联按程序在“量服”平台办理康复救助有关手续,并核发康复救助服务卡,同时向市残联备案。残疾儿童凭卡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服务。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同意后转介。

康复手术由定点机构协同相关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辅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具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适配方案,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适配辅助器具。康复训练采取“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模式,每年在定点康复机构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原则上不超过4年,期满后在定点康复机构指导下于社区或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及时将康复服务情况精准录入“量服”平台。

(四)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由县级残联组织审批确定康复救助金额,但不得超过自负费用额度。

县级残联审批的康复救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结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残疾筛查。通过新生儿筛查、入户走访等方式做好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健全早期筛查工作机制,建立筛查档案,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信息及时录入“量服”平台并列为救助对象。

(二)加强制度衔接。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及阻断,不断减少新生儿残疾发生。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提高报销标准,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积极培育建立困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金。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全面推进医、教、康、养结合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救助经费投入机制,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资金兜底保障。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机构培育。各地有关部门要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兴办公益性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对公办与民营定点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执行相同或相当的扶持政策,加快形成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功能错位互补,竞争有序、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不断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五)加强服务管理。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同级管理、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纳入“机构量服”管理。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准的取消定点资格。建立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全省、全市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信用信息;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六)加强人才培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残疾儿童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计划,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对康复服务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要求,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和基本申请程序。积极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强化绩效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加大问责力度;适时推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

各地要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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