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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9/2019-00024 主题分类:动态\ 发布机构:通江县胜利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3-20 文    号: 关 键 词: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告知书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告知书

一、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与商业部分未完全分隔、未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以5万元罚款。

二、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三、在楼道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依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处以5万元罚款。

四、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应依法强制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以5万元罚款

五、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现场测试无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以5万元罚款。

六、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七、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居住建筑改为仓储场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罚款。
    八、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规使用明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九、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依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同时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十、违规搭建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依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同时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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