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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基础分类/服务/便民服务 |
索 引 号:0085/2019-00032 |
主题分类:服务\ |
发布机构:通江县松溪乡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9-03-28 |
文 号: |
关 键 词:中共通江县松溪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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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通江县松溪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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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委发〔2019〕21号
中共通江县松溪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乡级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共通江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委政法〔2019〕12号)文件精神,各单位请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对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管控力度,切实落实监测监护、救治救助责任、措施及以奖代补政策。结合我乡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各单位要务必高度重视,全面排查,精准掌握本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的数量、状态和监护人等基本信息(附件1)。
二是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管控、救治、帮扶措施,确保监测监护到位、救治帮扶到位,严防其肇事肇祸,对其外出或就医要及时掌握其动态及时向乡党政办报告。
三是要密切关注有关精神病障碍患者的舆情动态,提高舆情应对水平,未经审查批准,均不得擅自对外宣传和报道。
四是要建好3级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台账,建好0-2级精神病台账,以上两类台账务必对象准确。
五是乡人民政府、村、社区、派出所、医院必须与监护人签订松溪乡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责任书(附件2)。落实工作要有工作轨迹,保留影像资料。
六是严格落实督查整改,对此次排查整治问题隐患要认真加以整改。对工作责任不落实、管理服务措施不力、工作开展滞后的要严格通报问责。
七是附件1、2在2019年3月28日之前交到乡综治办。
特此通知
附件1:松溪乡精神障碍患者花名册
2:松溪乡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责任书
中共通江县松溪乡委员会
2019年3月15日
附件1: 松溪乡精神障碍患者花名册 |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医学证明号码 | 精神障碍等级 | 家庭住址 | 监护人 | 现实状况 | 联系电话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管责任书
为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和管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因监管不到位导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自身和社会的行为。特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签订本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要保障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禁止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被监护人。
二、提高预防意识。监护人应当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被监护人有病情波动情况,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三、做好应急处置。被监护人出现危及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时,监护人应当立即报告村(社区)居委会、乡镇党委政府、辖区派出所、卫生院及相关部门,并配合公安机关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以防止和减轻危害的发生。监护人应当遵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的意见,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合理的监管,必要时可限制其行为自由,或强制住院治疗。
四、做好诊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五、办理治疗出院手续。被监护人经治疗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接回家庭妥善安置,并通知属地派出所。
六、及时报告情况。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定期向乡镇、公安、卫生、村(社区)等单位通报被监护人基本情况及动向。
七、实施康复训练。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八、办理入保手续。监护人应当每年及时为被监护人完成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保手续。
九、承担不履职责任。被监护人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被监护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被监护人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签字、指印): 身份证号码:
与被监护人关系: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被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乡(镇)人民政府(签章):
派出所(签章):
卫生院(签章):
村、社区(签章):
社(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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