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大兴乡人民政府 2019年度低保年审工作公告
辖区广大干部群众: 为加强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正确处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17〕168 号)、《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 号)、《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9 号)和通江县民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通民发〔2019〕1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全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19年3月28日——2019年5月15日(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二、审核对象 持有大兴乡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巴中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五)非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但事实上共同生活的赡养、抚(扶)养人员,认定为家庭成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 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 倍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六)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八)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九)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十一)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十二)其他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三、审批程序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包括村居委会)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人依据户籍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困难家庭中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一)成年重度残疾人员; (二)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精神病患者; (三)困境儿童; 四、申请低保待遇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低保申请书; (二)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材料; (三)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四)出具授权核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授权文书。 五、审核方式 1、申请对象本人或配偶带上所需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年审(不能代审) 2、乡村两级干部进行入户调查。 六、注意事项 不按时参加复核认定的,按自动放弃对待,后果自负。 联系电话:7368001 特此公告
通江县大兴乡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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