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七个部分,包括总则、组织实施、转化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附则。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指导、协调本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可以采取股权奖励和现金奖励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各级政府应当加快培育发展技术市场,对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进行扶持。
(四)通过财政、投资、金融、税收、人才、产业、平台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求各级政府应当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投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制度,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省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创业团队,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资金、用地等支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市场重大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失败的,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知情权和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