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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24/2018-00039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通江县文广旅局 |
发布日期:2018-03-05 |
文 号: |
关 键 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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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收 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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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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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属性 |
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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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性质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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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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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
单位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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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7个工作日 |
材料预审 |
5
个工作日 |
审批对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施主体 |
通江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
办理地点 |
通江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类综合窗口。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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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三、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四、申请条件
1.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5年内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4.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有企业营业执照;
6.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8.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10.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请材料
(一)筹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房屋证明文件);
5、申请设立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原件;
关于第(4)条的说明:有关房屋因某些原因暂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交该房屋在房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二)终审
1、申请;
2、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3、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4、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5、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6、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
7、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注:凡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实,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核实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申请人指纹印,并注明与原件无异。
(三)变更筹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场所方位图。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参照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四)变更终审
1、申请;
2、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3、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4、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
5、设施设备分布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五)变更机器台数
1、申请;
2、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六)改扩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
2、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消防安全合格证。
注:因改建、扩建造成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七)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八)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通江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类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行政审批股组织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并根据申请类别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验;
3、根据综合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许可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办结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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