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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26/2018-00091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通江县粮食局 |
发布日期:2018-05-24 |
文 号: |
关 键 词: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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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指南 |
收 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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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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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属性 |
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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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性质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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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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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
单位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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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材料预审 |
0
个工作日 |
审批对象 |
粮食流通企业 |
实施主体 |
县粮食局 |
办理地点 |
县粮食局行政审批股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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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一)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1、主产区具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山区具有5万元以上 (含5万元)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有良好的资金信用;2、主产区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10万公斤以上,山区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万公斤以上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3、具备或聘用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和保管专业人员;4、自有或租借与粮食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衡器、测水仪、扦样器、整晒工具等粮食质量检化验设施;自有或聘用具有粮食保管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必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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