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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5-04-20 信息来源: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通府办发〔201541

各乡镇人民政府,诺水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管理局,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县府相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通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二楼,联系电话:0827-7223283, 7230273)。

特此通知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15

通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乡(镇)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映快捷、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第四条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险情时,根据应急响应程序和级别,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事先规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五条 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而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地质灾害等级和灾情报告

第六条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中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含失踪)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第七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立即转报县人民政府或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掌握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状况,迅速确定灾害等级。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质灾害发生后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及再次灾害类型、威胁对象、影响范围等进行预测分析,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防御预案。

第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要在1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县人民政府。

第三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通江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江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应急办、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监察、安监、民政、公安、林业、财政、交通运输、卫生、水务、住建、规划、气象、农业、教育、文广、旅游、经信、电信、电力、移动、联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电话:7230273),由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一、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审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

3、协调、安排成员单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

4、发生地质灾害时,按应急响应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指挥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5、配合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工作。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和完善突发地质灾害专项预案。

2、负责地质灾害日常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会同同级安监、住建、水务、交运等部门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4、收集、汇总灾(险)情信息,按规定做好有关信息的报送、发布工作。

5、按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等级要求提请启动应急预案。

6、开展专业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第十条 发生地质灾害,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即为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办公室和各工作小组组成。

第十一条 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的职责:

一、抢险救灾指挥部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

2、制定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计划和对策措施,根据灾情确定应急行动方案。

3、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实施各项抢险救灾工作。

4、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采取措施对水、电、路、通信实施有效管理,维护抢险救灾和社会秩序。

6、协调成员单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二、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与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和乡(镇)抢险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络。

2、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经指挥部审核,向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及处置情况;经指挥部审核批准,向社会发布灾情,编写、印发抢险救灾简报。

3、组织、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与上下和各方面保持沟通和联系,保障信息畅通。

4、贯彻落实上级批示和传达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令。

5、承担抢险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应急抢险组职责

应急抢险组由县人武部牵头,县武警中队、公安、国土资源、民政、水务、卫生等应急分队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按照指挥部的安排,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参与抢险救灾。

2、及时向指挥部通报现场情况,受指挥部委托,全权处置现场各种临时情况。

3、负责组织现场应急调查、处置工作。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抢险避灾和灾民转移安置组职责

抢险避灾和灾民转移安置组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县财政、教育、公安、人武部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2、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做好救灾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4、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应急调查组职责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县应急办、安监、住建、水务、交通运输、气象、农业等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的规模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进行调查,确定其等级、成灾范围,尽快查明其形成条件、诱发因素,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

2、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分析发生的前兆特征,判断发生的可能性、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依据前兆特征判断其危险性程度、激发条件,提出有针对性应急措施,以利于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3、为地质灾害的救助,做好气象预报服务。

4、编写地质灾害速报报告和应急调查报告。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职责

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由县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电信、移动、联通、电力、水务、农业、林业、教育、住建、公安等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抢修恢复通信设备和线路,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2、抢修恢复遭受损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确保灾区主要干线道路畅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伤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以及灾民的疏散。

3、抢修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恢复基础设施功能,保障抢险救灾和灾民基本生活。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医疗卫生防疫组的职责

医疗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部门牵头,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疾控中心、环保、有关乡(镇)卫生院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县卫生局要及时组成医护卫生组,调集、安排医疗器材、药品、救护车辆前往灾区,组织医务人员开展救治受伤群众或转送到指定医疗机构救治,技术力量不足时请求上级医疗机构予以支持。

2、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治安保卫组的职责

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部门牵头,人武部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后勤保障组的职责

后勤保障组由县财政部门牵头,民政、有关乡镇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应急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2、负责调配救济物品,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和救灾物资发放工作,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保障。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宣传报道组的职责

宣传报道组由县文广新局牵头,县广播电视台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向社会发布灾情、抢险救灾等信息;

2、负责灾情、抢险救灾等的录像、摄影;

3、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国土资源、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卫生、气象、教育、电信、移动、联通、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把各级责任和各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措施,落实到村、社,落实到地质灾害危险区(点),责任落实到人。对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点要选定人员和财产的避让地点,转移路线,并设立醒目的标志。灾害前兆或紧急情况出现后,监测人员要及时报告,并发出预警信号,组织群众按预定地点和路线撤离。

第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基层国土资源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预防和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县住建、经信、交通运输、水务、教育等部门对所管辖的建设项目、公路沿线、水利设施、学校(点)要加强管理、监督,防止建设过程中引发地质灾害,对出现的险情要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排危或治理。

第十六条 其他相关部门要作好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第六章 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发生的地质灾害宣传报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地质灾害灾情、救援开展等情况由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发布。

第十八条 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七章 灾后恢复与重建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评估,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积极争取项目并组织治理;治理难度大、投入大,经济效益比较结果不合理,已无治理必要的,则统一规划、另选新址重建家园。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责任。

第八章 救灾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一切进入灾区的救灾人员、装备、物资、车辆等,必须到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到,服从指挥部的调动,未经同意,不得离开受灾现场。

第二十四条 抢险救灾、灾情由抢险救灾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 进入灾区的各工作组和各部门,在受灾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或工作总结,经批准后方能离开救灾现场。

第九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及时、准确预报地质灾害,使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推广、运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和抢险救灾成绩显着的;

3、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2、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3、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4、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修订或完善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619日县政府办印发《通江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通府办函〔20145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由通江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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