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诺水河管理处,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管理局,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县府各部门,中央、省、市驻通单位:
现将《通江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江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4日
通江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应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地震灾害等级和灾情报告
2.1 地震事件分类
2.2 地震灾害事件的划分
2.3 其他地震事件的划分
2.4 地震灾情报告
3.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4. 应急机构和职责
4.1 领导机构和职责
4.2 指挥机构及职责
4.3 综合协调机构
4.4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5. 应急响应机制
5.1 分级响应机制
5.2 自行启动机制
5.3 指挥协调机制
5.4 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5.5 社会动员机制
6.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6.1 应急处置
6.2 应急结束
7.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7.1 应急处置
7.2 应急结束
8.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9. 其它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
10. 临震应急响应
10.1 临震应急管理
10.2 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11. 地震应急保障
11.1 组织保障体系
11.2 预案保障体系
11.3 技术保障体系
11.4 队伍保障体系
11.5 备灾保障体系
12 附则
12.1 定义与说明
12.2 奖励与责任
12.3 预案解释
12.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通江县境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周边地区波及我县的地震灾害事件。
1.3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乡镇要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辖区抗震救灾应急预案,做好预防地震灾害的准备工作。
2 地震灾害等级和灾情报告
2.1 地震事件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灾害事件。
2.2 地震灾害事件的划分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2.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县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县主城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县乡镇及相邻地区7.0级以上地震。
2.2.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县主城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我县乡镇及相邻地区6.5—6.9级地震。
2.2.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县主城区4.0—4.9级地震、发生在我县乡镇及相邻地区6.0—6.4级地震。
2.2.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我县乡镇及相邻地区5.0—5.9级地震。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
发生在县主城区地震的震级 |
发生在我县乡镇及相邻地区地震的震级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1%以上 |
6.0级以上 |
7.0级以上 |
重大地震灾害 |
50-299人 |
|
5.0-5.9级 |
6.5-6.9级 |
较大地震灾害 |
20-49人 |
|
4.0-4.9级 |
6.0-6.4级 |
一般地震灾害 |
20人以下 |
|
|
5.0-5.9级 |
2.3 其它地震事件的划分
其它地震事件包括强有感地震事件、地震谣传事件和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2.3.1 强有感地震事件:发生在县行政辖区内的3.0—3.9级地震及我县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2.3.2 地震谣传事件:出现地震谣传,对我县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2.3.3 外地特大地震事件:在我县行政辖区范围以外的7.0级以上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震事件。
2.4 地震灾情报告
2.4.1 发现地震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电话:0827-7222868)或者县人防办(电话0827-7200699)和县应急办(电话 0827-7221260)报告。其它部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立即转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防办和县应急办。
2.4.2 县人民政府或县人防办和县应急办接到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省、市地震灾害应急办公室。
3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破坏等级不同,地震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3.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在市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各乡镇政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3.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各乡镇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县政府视情况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震应急处置。
4 应急机构和职责
4.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是我县地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2 指挥机构及职责
4.2.1 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的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部署、组织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在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抗震救灾。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人武部、县人防办、县应急办、县民政局、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团县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执法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粮食局、县人防办、县应急办、县质监局、县新闻中心、县电视台、县红十字会、电力公司、供排水公司、华润燃气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消防大队、武警中队。
4.2.2 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县政府办(值班电话:0827-7222868),并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在重要部门设立分指挥所。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县人防办(值班电话:0827-7200699),并视灾情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县民政局(值班电话:0827-7116585),并视灾情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由县长担任指挥长;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指挥长进行临时调整。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由地震发生所在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4.3 综合协调机构
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地震应急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人防办,负责地震应急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县民政局负责应急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
4.4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工作组由相关乡镇镇府设立。
4.4.1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政府办、县人防办、县应急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制定应急救援具体方案;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进度情况;协调外援部队在通的救援行动;协调国际、国内和有关单位赴通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办理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
4.4.2 抢险救援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水务局、县人防办、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县武警中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组织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组织驻通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4.3 群众工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交运局、县经信局、县统计局、县药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
4.4.4 震情灾情研判组。由县人防办牵头,县民政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统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通报,组织专家研判震情趋势;提供灾区的气象信息;组织宏观烈度考察、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
4.4.5 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县环保局、县医保局、县质监局、县药监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疫情;负责开展对震后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的消毒,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发生。
4.4.6 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县交运局、县住建局牵头,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经信局、县执法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电信通江分公司、移动通江分公司、联通通江分公司、县电力公司、县天然气办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重要设施的抢修;负责建立生命绿色通道;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伤员转运和受灾群众疏散;负责组织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抢修;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监测水质和防控污染,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4.4.7 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武警中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调相关部门疏导解决由地震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4.4.8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新闻中心、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县科技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开展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4.4.9 涉外工作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政府办、县红十字会、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涉外联络和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安排港澳台和境外来通救援人员的接待协调;组织对境外的信息发布。
4.4.10 恢复重建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经信局、县安监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公共建筑、住宅和临时安置点的地震应急评估,对灾区各类建筑的安全等级进行划分;负责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恢复生产;负责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5 应急响应机制
5.1 分级响应机制
5.1.1 分级响应规定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
响应级别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Ⅰ级响应 |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Ⅱ级响应 |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
Ⅲ级响应 |
5.1.2 县政府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和调整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1.3 乡镇政府的分级响应
各乡镇政府的分级响应根据本行政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实际灾情超过了受灾乡镇政府的处置能力,经当地政府请求,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2 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县政府、相关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震情信息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边处置边报告。
5.3 指挥协调机制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我县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4 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地震发生后,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震情,并由各级政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及时收集灾情、社情,对收集的情况进行分析预估后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震情和灾情信息正式发布前应做好保密工作。
5.5 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发生后,灾区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
6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6.1 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按时间段进行,是对应急处置的阶段性划分,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时间段及工作内容进行及时调整。
6.1.1 震后30分钟内
(1)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变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领导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自动到县政府办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
(2)县防震减灾办公室在震后15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各新闻媒体赶赴县政府办,开展新闻报道;
(4)受灾乡镇政府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各工作组负责人,并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6)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预案,组织抢险人员待命;
(7)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8)公安机关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9)启用应急通讯。
6.1.2 震后1小时内
(1)受灾乡镇政府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查情况;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
(4)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重灾区进行支援;
(5)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6)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重灾区,基层医疗救护队伍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
(7)各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8)县政府发布第一号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县政府视情况发布相关公告;
(9)县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视情况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10)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向驻通部队请求支援;
(11)协调外地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支援;
(12)灾区政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1.3 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3)灾区政府继续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先期到达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4)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5)进一步了解山体崩塌、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
(6)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7)对生命线工程进行初期抢险;
(8)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6.1.4 震后12小时内
(1)整合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
(2)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道路畅通并实行交通管制;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4)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5)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6)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6.1.5 震后24小时内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排查次生灾害并进行排险;
(3)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4)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5)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
(6)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6.1.6 震后48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2)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3)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4)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5)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6)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6.1.7震后72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2)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
(3)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4)协调处理志愿者和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5)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6.1.8 震后72小时后
(1)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2)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3)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4)准备恢复重建。
6.2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结束。
7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7.1 应急处置
7.1.1 震后30分钟内
(1)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自动到县应急办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
(2)县防震减灾办在震后15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预评估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3)各新闻媒体赶赴县应急办,开展新闻报道;
(4)受灾乡镇政府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视情况启用应急通讯。
7.1.2 震后1小时内
(1)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决定灾区进入应急状态;
(2)各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3)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7.1.3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继续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3)在灾区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
(4)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
(5)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6)发布公共信息,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7.1.4震后12小时内
(1)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3)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4)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7.1.5 震后24小时内
(1)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2)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3)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5)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7.1.6 震后48小时内
(1)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2)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3)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7.1.7 震后48小时后
(1)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2)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3)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7.2 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地震应急结束。
8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地震发生后,灾区乡镇政府指挥、组织、协调、部署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可视情况组织县级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县防震减灾办在震后15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受灾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震减灾办。
9 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地震事件发生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防震减灾办在震后15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将收集到的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9.2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中心、县广播电视台、县网管办、县防震减灾办对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9.2.1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所在乡镇政府迅速组织防震减灾、新闻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
9.2.2 县防震减灾办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如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应立即会同新闻、宣传、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9.2.3 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扩散。
防震减灾、公安、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9.3 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负责组织对外地特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视地震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9.3.1 县防震减灾办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震情情况。
9.3.2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对灾区进行支援。
9.3.3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我县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0 临震应急响应
市政府发布短期或临震预报后,县政府和预报区域乡镇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10.1 临震应急管理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10.2 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10.2.1 县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1)县防震减灾办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核实、上报地震异常信息,加密地震趋势研判,并与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快速沟通渠道。
(2)县防震减灾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执法局、县房管局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
(3)可能产生次生灾害(危化品、油气等)的企业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转移等防护措施。
(4)县经信局负责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保障应急指挥通信需要,尽力保障群众通信需求。
(5)县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等单位和相关乡镇政府的抢险救援队伍应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县委宣传部、县新闻中心、县网管办、县文广新局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8)县应急办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和指导地震预报区所在乡镇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10.2.2 各乡镇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预报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主要采取以下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2)强化群测群防工作。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应广泛发动群众,收集各种地震异常情况,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办报告。在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应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3)在依法发布临震预报后,各乡镇政府应采取应急措施:
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
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部署本辖区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治安。
11 地震应急保障
11.1 组织保障体系
各乡镇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地震应急工作部门和地震应急指挥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到人,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
11.2 预案保障体系
11.2.1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各乡镇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水务、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覆盖乡镇社区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性的地震应急演练。
11.2.2 专家咨询制度
制定专家咨询制度,建立地震应急、救援专家储备库,为抗震救灾提供智力支持。
11.2.3 信息发布制度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灾害应对信息发布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抗震救灾信息。
11.2.4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制度
各级防震减灾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将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制度化、常态化,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众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11.2.5应急监督检查制度
县防震减灾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11.3 技术保障体系
各乡镇政府应建立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健全信息收集、传送、入库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措施,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11.4 队伍保障体系
11.4.1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
县、乡镇政府防震减灾、消防、安监、卫生、交通、水务、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性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11.4.2 志愿者队伍
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11.5 备灾保障体系
11.5.1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各乡镇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行政辖区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做到经济建设和防震减灾统筹兼顾。
11.5.2 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与物资生产、储备运输、商品流通的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储备和后勤保障。
11.5.3 应急避难场所
各乡镇政府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确定应急疏散通道。
学校、医院、商场、酒店、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应标识应急疏散通道,并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12 附则
12.1 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2.2 奖励与责任
在地震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而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通江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12.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