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江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诺水河管理处,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县府各部门,中央、省、市驻通单位:
《通江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通江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巴中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通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三、事故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行政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无发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的,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县食安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应急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疾控中心)、县教科体局、县农业局、县粮食局、县林业局、县旅游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法院、县法制办为成员单位的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县食安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相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指导监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3、督促指导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责任;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5、会同县委宣传部组织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6、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情研判。
县政府办(县应急办):协调、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善后处理和恢复重建工作;加强事故预防、应急保障、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和应急管理督查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流通等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组织查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全县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判定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应急响应级别,为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组织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信息报告及新闻发布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发改局:负责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参与事故后期的有关恢复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县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现场保护。
县教科体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协助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县卫计局(县疾控中心):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源学检测和病因及危害因素的分析,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禽畜产品、水产品、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对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野生动物驯养等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交通畅通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
县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指导、协调污染处置。
县民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需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敬老院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县法院:负责指导和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县法制办:负责食品安全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或者参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单位职责和事故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一)事故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卫计、公安、农业、监察等相关部门以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监察局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二)危害控制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会同农业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指导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三)医疗救治组。由县卫计局牵头负责,公安等部门配合,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四)经费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五)检测分析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县卫计、农业等部门配合,必要时请指定的省级食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省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见附件)进行检验检测,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第一时间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六)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组织、指导、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七)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省、市、县新闻媒体进行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八)专家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卫计、农业、教科体、公安、环保、粮食等部门配合,根据需要和实际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快速检测、形势分析、技术支撑,并根据检测分析结果,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五、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预警
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县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负责制作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新闻媒体、通信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二)信息报告
1、事故信息来源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病患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市有关部门或其他县通报我县的信息。
2、报告主体和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必须立即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当地政府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必须及时准确,接到报告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县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技术机构及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病患人数等基本情况。有关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六、应急响应
(一)响应级别
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二)响应程序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时,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启动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核定为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Ⅱ级)时,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Ⅱ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启动。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三)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到达事故发生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经过对事故的分析评估,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政府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最先到达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要保护好现场。
2、卫生、疾控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做好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检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判定事故级别、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的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的救治,现场和受污染食品的控制,食品与环境及次生、衍生事故隐患的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农业等部门要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加工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器具,消除污染。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6、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市场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7、对阻挠、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行为,可由有关执法部门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8、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四)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响应启动机构可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五)新闻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由负责事故处置的指挥机构或其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播报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七、应急保障
(一)人员及技术保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二)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金。
(三)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四)宣教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消除恐慌。
(五)应急演练
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八、后期处置
(一)恢复秩序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1、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二)分析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九、奖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预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办(应急办)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大型经营性餐厅、学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鼓励村(居)委会制定抢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护、患者转送、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分别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以上、以下:本预案中所表述为以上、以下的均包括本数在内。如100人以上包括100人,99人以下包括99人。
十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修订。
十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