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府办发〔2017〕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成都市清理村(社区)证明经验做法的通知》(川办函〔2017〕117号)要求,我市清理编制了《巴中市保留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巴中市取消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对村(社区)证明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列入清单内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村(社区)证明。对于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市级相关部门要规范证明文本样式、明确办理用途及法律依据,并在门户网站公布,需要村(社区)签署意见的盖章材料样本,应以表单方式上传到门户网站并提供下载便利。对于在巴中市以外的地区或省级部门办事过程中确需提供的村(社区)证明,各县(区)要督促乡镇(街道)指导辖区村(社区)本着方便群众和酌情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
特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