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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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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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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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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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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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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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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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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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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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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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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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教师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 告知责任: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 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当场做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给予的处罚、时间、地点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名称。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其考试成绩及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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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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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做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给予的处罚、时间、地点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名称。”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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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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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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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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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772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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