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责任清单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责任主体 |
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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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做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给予的处罚、时间、地点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名称。”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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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723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