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凡于2017年12月31日前在通江县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http://sc.gsxt.gov.cn)报送公示2017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在同一时期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3年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向社会公示。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依法实施信用约束。
特此公告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