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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

2018-02-26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化统计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力推动部门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进一步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名录库在社会经济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确保“多证合一”改革成果有效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录库,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基本单位的基础信息库。

  本办法所称基本单位,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名录库工作。

  第四条  全省建立统一规范的名录库管理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名录库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名录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共同做好名录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名录库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名录库工作提供所需人、财、物等必要条件,保证名录库工作正常开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录库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综合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七条  全省统一规划,按照统一标准和工作流程,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网络平台,实行名录库资源共享。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与考核。

第二章  名录库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九条  名录库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有关部门协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各负其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完成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基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名录库建设规划、管理制度;

  (三)审核、整理部门提供的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并通过四川基本单位名录库综合管理平台逐级发送至名录库维护管理人员;

  (四)维护更新名录库单位信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五)建立名录库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布和提供有关信息;

  (六)对部门和下级名录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配合开展基本单位调查、维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基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

  (二)制订本部门名录库管理制度;

  (三)按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依法提供本部门行政登记或主管单位的基本单位资料;

  (四)加强部门名录库基础建设,参与同级统计机构组织的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开展有关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据基本单位数量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名录库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名录库基本单位统计调查、管理和维护工作。整合好基层资源,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委会落实名录库维护专(兼)职人员,推动社区网格化管理和基层名录库维护的对接融合,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章  名录库资料来源与提供

  第十三条  名录库资料来源于普查、行政登记、基本单位调查和各类统计调查资料。

  普查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普查成果中获取;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过部门共享获取;部门统计调查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负责调查部门获取。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缺口部分,先由部门按统计标准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再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基本单位名录组织调查取得。

  第十四条  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利用政务云平台(或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以下行政登记资料:

  (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

  (二)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纳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内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登记资料;

  (三)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登记资料和村(居)委会相关资料;

  (四)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资料;

  (五)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本行业行政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  普查资料、统计调查资料和基本单位调查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

  第十六条  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收集,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同级相关部门收集所需行政登记资料。

第四章  名录库资料整理与更新

  第十七条  从普查、各类统计调查和基本单位调查中取得的基本单位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直接整理;从部门行政登记中取得的基本单位资料,由登记部门整理。

  第十八条  整理后的基本单位资料,需要纳入统计调查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核定。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企业入库申报的资格审查、资料审核、现场核实等基础工作。

  第十九条  名录库的维护更新,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统计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应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调查统计,并开展维护和标注。

  鼓励建立 “网格化”管理模式,向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延伸维护,鼓励和支持政府购买服务或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及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要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要以实地调查取得资料为依据。

第五章  名录库使用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进行统计调查和社会管理使用的基本单位资料,应当以统一的名录库资料为准,确保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名录库资料开发应用,为党委政府决策和行业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利用政务云平台(或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定期向资料共享部门提供相应的名录库资料和统计相关资料;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录库综合资料。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个人对名录库资料有特殊需要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查询。

  第二十五条  部门不得将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反馈的名录库资料用于除政府统计和部门管理以外的目的,也不得转给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统计机构和名录库维护管理人员对在名录库维护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基本单位的个体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名录库中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某个基本单位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二十八条  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对外提供名录库资料,或将名录库资料用于除政府统计和部门管理以外的目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2013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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