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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2018-05-23 文字大小:

(一)《“三权分置”意见》出台背景

1、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的需求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使大量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发生了事实上的分离。全省的30000余农户全部转移了承包地经营权,将其承包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农户家庭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分离,原土地承包户的权益怎样才能得到有效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这是农民和企业关注的重大问题。因此,怎么样做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全社会都很关注的国家大政。这就是实践对切实解决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问题提出的迫切要求。

2、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需求

在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全国农户家家有地的局面仍在延续,但是户户种田的格局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各地创造性地设计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不同模式,四川崇州“农业共营制”,就是在实践中产生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的现代农业经营模式。

城镇化召唤现代农业要有大发展,农村基层对农业经营发展有新创造。这种新创造就是农户将原来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不同主体分享,共享农业经济发展红利,而且实施效果都很好。

3、中央有明确要求

2013年年底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三权分置”的重大改革思想。2016年10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对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制度基础。

(二)“三权分置”重要意义

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对于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三)准确把握“三权分置”总体要求

省委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总体要求是

1、坚守政策底线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地位,坚持稳定承包关系,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的利益损害了。

2、尊重农民意愿

在推进“三权分置”的过程中,首先强调的就是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3、坚持分类指导

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开展,不操之过急,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4、坚持因地制宜

各地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都有各自不同的表现模式,我们不能规定哪个模式好,哪个模式不好,不能说全国都要向哪个模式学,不搞一刀切。要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鼓励进行符合实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

四)科学界定“三权”权属关系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土地转包给谁,调整给谁或不给谁,都要经过村集体民主协商通过,农民集体决定对承包地的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农村集体成员对于集体土地的经营当然还拥有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制订相关方案要由农村集体组织的全部成员共同协商研究。

2、严格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就是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无论土地“三权分置”采取了什么做法,只要经营权不流转,农户就拥有完整的承包经营权。

3、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通过依法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土地经营权流转要根据老百姓的意愿进行,不能下指标,不能搞一刀切,不能搞“大跃进”。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赋予农村土地经营权更大权利,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提高土地产出效率和经营效益。

五)有序推进“三权分置”

1、加快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实现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全覆盖,乡镇土地流转交易所建设全覆盖。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产权交易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产权鉴定、合同签订、组织交易等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以土地经营权流转为主的农村产权公开、公平、公正、有序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业务能力提升,尽快承担起农村资产资源第三方评估职能,为抵押贷款提供依据。

2、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先进经验,完善补贴政策,加快金融服务创新。

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补助政策,持续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倾斜力度,在税收减免、土地使用、鲜活农产品运输等方面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优惠。加快金融服务创新方式,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使现代农业企业能够更加有效地获得金融支持。

3、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林地)股份合作。开展股份合作,鼓励支持农民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等入股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经营主体+基地+农户”“经营主体+集体+基地+农户”等多种组织形式,开展股份合作,让农民既能够作为股东享受分红,又能让有意愿就地务工的农民获得工资性收入,鼓励支持农民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4、规范引导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支持工商资本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鼓励工商资本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工商资本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工商资本从事良种繁育、“四荒地”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设施农业等有利于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民收入增加的产业,实现工商资本与农民合理分工、互利共赢。

六)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证组织实施,各部门密切配合,履职尽责,确保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规范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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