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明确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7)》(川财综〔2017〕35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原则上应按照道路类别、占道性质、占道时间以及有效控制和减少占道行为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县发改、财政部门制定。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一)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首次为2000元/例,再次诊断鉴定为3000元/例,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中,抽取或聘请外地专家的,其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由职业病鉴定机构另行收取。
鉴定工作中,需要鉴定工作中,需要到外地调阅诊断、鉴定资料的,工作人员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由职业病鉴定机构另行收取。需要进行医学检查的,其费用由医疗卫生机构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据实收取。
三、我省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相关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着位置和门户网站对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