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8〕33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规范疫苗接种收费行为,保障疫苗接种安全和接种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单位不得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
二、疫苗接种单位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可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30元/支。其中包含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的10元/支的疫苗储存运输费,以及接种单位提供的预检、接种、耗材(含注射器、酒精、无菌干棉球或棉签等)、留观和接种信息服务等费用。接种单位在提供接种服务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接种单位收取的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接种单位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应当在政府网站和收费场所显着位置对预防接种服务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原《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规定〉和〈四川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卫计发〔1996〕第065号)、《四川省物价局对长宁县物价局关于明确疫苗价格有关政策请示的复函》(川价函〔2009〕204号)等中有关疫苗收费的相关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