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诺水河管理处,川陕革命根据地旧址(巴中)管理局,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央、省、市驻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通江县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通江县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8〕24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县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通江优良信用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市、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的原则,强化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撑,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使用,落实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信用修复等工作要求,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大力弘扬诚信文化,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到2020年,与全市同步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基本建成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精准统一、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录全面、信息共享及时、信息安全和信用修复机制健全、联合激励惩戒系统机制和功能完善的个人诚信建设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个人信用记录基础支撑
(二)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和信息共享
(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四)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三、实施步骤
(一)初步构建阶段(2018年底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完成通江县备份人口信息数据库、县个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与省、市、县相关平台互联共享,按照全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采集、共享标准,推动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和信息对接共享,开展个人诚信教育宣传引导。
(二)启动实施阶段(2018年底—2019年6月)。基本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完成对相关职能部门公民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准确、全面、完整收集,完成各重点领域个人信用记录采集并实现动态更新,落实个人诚信建设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健全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息安全保护、信用信息修复等工作机制,全面开展个人诚信教育,使诚信典型深入人心,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得到市场化广泛应用。
(三)持续实施阶段(2019年7月—2020年底)。加强诚信教育宣传,及时全面记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和重点领域个人信用信息,进一步完善信用安全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全面开展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不断拓展“市民诚信卡”功能,开展个人信用记录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在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要加强与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个人信用建设专项小组(公安部门)的对接,常态化推动全县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各部门(单位)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制定可操作的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县公安局要定期对各有关部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督促、指导和检查。
(二)健全信用制度体系。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政策法规,按照职责分工,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查询和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部门(单位)要将个人诚信建设纳入本部门(单位)重要工作,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给予经费支持。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通江县备份人口信息数据库、县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项目建设和维护经费,以及归集整合各部门(单位)、各行业信用信息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依托市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市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2018年底前,建好通江县备份人口信息数据库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与省、市、县相关平台实现信息对接。 |
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人行通江支行 |
2018年底前 完成 |
2 |
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加强重点领域个人信用信息整合归集,积极探索我县部分行业、单位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交换、评价和应用标准,探索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 |
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人行通江支行等有关部门(单位) |
2018年底前 完成 |
3 |
探索建立“市民诚信卡”积分管理机制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
县公安局、人行通江支行等有关部门(单位) |
2020年底前 完成 |
4 |
深入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加快解决“重、错、假、无”和死亡应销未销等户籍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推进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加快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采集和个人信息更新,不断提高居民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进一步清理规范居民身份证件使用,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核查,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多渠道用户认证,方便群众办事。 |
县公安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
2019年底前 |
5 |
按照全省实名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部署,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公交卡等领域为重点,全面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
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网信办、人行通江支行、县经信局、县交运局 |
持续实施 |
6 |
建立公民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长效工作机制,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记录行政相对人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 |
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
持续实施 |
7 |
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会展广告、公共资源交易、教育科研、旅游服务、互联网应用及服务、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项目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慈善捐助、体育竞技、文化娱乐、征信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及相关责任人、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资产评估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认证人员、科研人员、保险经纪人、金融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务服务参与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和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归集和更新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并推送至省、市、县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
县市场监管局、县安监局、县政交中心、县教科体局、县旅游局、县网信办、县交运局、县环保局、县税务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金融办、县法院、县检察局、县司法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文明办、团县委、县银监办、人行通江支行、县统计局、县文广新局、县发改局、县教科体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
持续实施 |
8 |
县发改局、人行通江支行、县公安局 |
2020年底前完成 |
|
9 |
逐步整合公民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所采集的个人市场信用信息等,实现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 |
县发改局、人行通江支行、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
持续实施 |
10 |
依托省、市、县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
县发改局、人行通江支行、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
2018年底前完成 |
11 |
依法依规开展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并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查询使用个人信用信息。 |
县发改局、人行通江支行、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
持续实施 |
12 |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个人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安全保障等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对个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安全防护,建立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
县发改局、人行通江支行、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
2019年底前 完成 |
13 |
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 |
人行通江支行 |
2019年底前 完成 |
14 |
严格按照规定信息目录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督促重点行业依法开展个人信息采集和应用;加快建立健全“双公示”信息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个人信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确保“双公示”信息不涉及个人隐私;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
县发改局、人行通江支行、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
持续实施 |
15 |
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投诉、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各类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和使用超过期限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制定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的管理办法。 |
县发改局、人行通江支行、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
2020年底前 完成 |
16 |
对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 |
县发改局、人行通江支行、县文明办、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团县委等有关部门(单位) |
持续实施 |
17 |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
持续实施 |
18 |
将恶意逃废债务、骗取财政资金、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受贿、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金融欺诈、新闻欺诈、骗取公证书、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诈捐、骗取婚姻登记、骗取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备库和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省,市、县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
县银监办、县发改局、县法院、县公安局、县政交中心、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网信办、县文广新局、县司法局、县交运局、县民政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
持续实施 |
19 |
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各地各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群,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披露各地政府机关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向省、市、县主流媒体推送,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
县发改局、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文广新局等 有关部门(单位) |
持续实施 |
20 |
把诚实守信作为道德建设的重点,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实、厚道,守信、担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等诚信文化理念,加大信用知识普及力度,开展诚信行业、诚信单位、诚信示范街区、诚信经营示范店等主题实践活动,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 |
县委宣传部、 县文明办等 有关部门(单位) |
持续实施 |
21 |
结合春节、国庆节、诚信兴商宣传月、质量月、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法定节假日和重要时间节点,深入开展诚信专题宣传活动,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典型案例和信用工作成果;推动创作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通过开设报刊专栏、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全方位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 |
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团县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网信办、县教科体局、县文广新局、县发改局、人行通江支行、县经信局、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
持续实施 |
22 |
充分发挥网络、报刊、广播电台等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信用状况优良的行政相对人、道德模范、最美诚信巴中人、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地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建立诚信典型选树和推介制度,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定期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 |
县委宣传部、 县网信办、 县文明办、 县法院等有关部门(单位) |
持续实施 |
23 |
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相关课程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毕业、开学、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应征入伍、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处理,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
县教科体局、人行通江支行、县发改局、团县委 |
持续实施 |
24 |
落实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探索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巴从业管理办法;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和故事画册,依托村(社区)等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 |
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人行通江支行 |
持续实施 |
25 |
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查询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
县发改局、人行通江支行、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
持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