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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现状及成因和对策

2016-10-12 11:12 信息来源: 县国税局 张 涛 文字大小:

由于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较多,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推行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建立企业所得税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我们结合省局部署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调研工作安排,就巴中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进行了重点调研。

一、调研对象的确定

从巴中实情看,巴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面较大的行业和事项为农林牧渔业所得减免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征收;税收收入比重和优惠金额较大的行业为金融业(主要为地方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涉及的主要优惠事项有涉农贷款利息减计收入、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减计收入等;此外,我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还有国债利息免税、残疾人支付工资加计扣除、西部大开发、环保设备投资额按比例抵免税额、监狱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基于巴中小型微利企业和金融企业日常税收管理严、要求高、相对规范等特点,为使调研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选择农林牧渔业作为了重点调研对象。

二、农林牧渔业基本概况

由于国家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不断加大对农业的倾斜、投入和支持,农林牧渔业迅猛发展,特别是近五年来,登记从事农林牧渔业经营的企业、组织和农业合作社等不断涌现,星罗棋布于全市各个乡镇村落。截至2015年底,巴中农林牧渔企业登记户数1883户,占企业总登记户数的32.51%,比2011年增加1698户,增长9.18倍;实际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的农林牧渔企业614户,占企业总登记户数的10.6%,占农林牧渔企业登记户数的32.61%,比2011年增加520户,增长5.53倍。

三、巴中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现状及成因

(一)税务机关管理存在的问题

1.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实际管理与应管理户数严重不符

全市应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的农林牧渔企业为1712户,即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实际管理户数应为1712户,但实际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纳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农林牧渔企业管户仅有614户,这其中还包含了不应登记而已登记了企业所得税税种的25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截至2015年底,全市还有1123户农林牧渔企业未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即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实际管理户数比应纳入管理的少1123户,占农林牧渔企业登记总户数的62.59%,实际管理户数与应管理户数严重不符,相差太远。

2.未严格执行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税收政策

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农林牧渔企业符合项目所得减免条件的,未严格执行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政策。一是不按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实行所得减免,而执行税额减免;二是不执行所得减免政策,而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征收税款;三是符合减半征收的,未按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执行所得全免,造成税款流失,存在较大的执法风险。

3.户籍不清,基础资料缺失

主管税务机关大都认为农林牧渔企业是免税,税收收入占比小,主动管理意识淡薄,导致对辖区农林牧渔企业户籍不明,管户不清,对登记的农林牧渔企业很少实地走访查看,对其生产经营状况和会计核算情况缺乏真正了解,不清楚辖区有多少农林牧渔企业管户、生产经营地址在何处、核算地在哪里、主要经营项目是什么、甚至不了解和清楚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同时农林牧渔企业的申报资料、财务信息、报表资料、优惠备案资料等征管基础资料缺失,不齐备,不完整,痕迹化管理乏力,难以根据征管基础资料进行有效的案头分析,进而发现疑点信息,实现防范执法风险之目的。

4.错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一些管理单位登记了企业所得税税种,还核定了企业所得税税额,把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的农林牧渔企业变成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对象,混淆了税种管理和入库级次。

(二)农林牧渔企业存在的问题

1.会计核算堪忧

从走访的企业看,农林牧副渔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由企业会计人员建账核算,这种情况企业会计核算较为健全;二是外聘会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建账核算,事务所凭企业传递的原始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由于企业人员对会计核算不明了,对原始资料保管意识较差,传递的资料很多有缺失和遗漏,以致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够,加之事务所定期将记账凭证移交企业保管,造成了电子账、手工账和记账凭证的分离,不利于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三是就近聘请乡镇财政所或林业部门会计兼职进行建账核算,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会计核算有所不同,加之兼职会计责任心不强,导致会计核算不符合规范和要求,较为混乱,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企业聘请的林业部门会计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善,丢失了企业的部分账簿;四是未建账核算或者假称建账,实则是想尽力推托,不愿给税务机关核查提供真实情况;五是大多数农林牧副渔企业会计核算地与企业生产经营地分离,且相距较远,会计核算与实地核查兼顾较难;六是有部分企业未把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分开核算,把应税项目混为免税项目核算等情况。

2.优惠事项备案认识不足

大多数农林牧副渔企业对所得税优惠备案认识不清,未引起足够重视,或根本没有到税务机关备案;或虽备案,但提供不出优惠事项备案表,也提供不出留存备查资料;或已备案,但未形成专卷,进行妥善保存,现找现翻,不符合所得税优惠备案后续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项目所得减免认识有误

从走访的企业看,大都对项目所得减免优惠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凡是符合项目所得减半征收的企业,都没有按照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享受了项目所得全免优惠。特别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精神,对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所得,用于小区绿化、街道绿化、道路绿化、工程绿化等经营取得收入的企业,都未按项目所得减半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部分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所得,直接享受了所得减免优惠,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性资金核算不明

部分农林牧渔企业对从财政或者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或者贷款贴息等财政性资金,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不能提供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拨付资金部门对资金的专门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未就该专项资金进行单独的收支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享受了补贴或贷款贴息的企业对此并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管理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责任意识

虽然农林牧渔企业特点各异,存在较多空壳企业,分布散、偏、远,联系困难,巡查和管理难度大,成本高,但支持和发展三农是国家根本大计,落实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是税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税务人员必须强化大局和责任意识,及时向企业宣传税收政策,厘清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基础信息,把未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的农林牧渔企业及时补充登记,同时删除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登记的企业所得税税种,把应纳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农林牧渔企业全部纳入正常税收管理,规范其经营和纳税行为,便于统计国家惠农政策成果,真正体现国家惠农政策红利。

(二)强化会计核算监督

对开办的农林牧渔企业,发放书面通知,要求企业必须设置总账、明细账、分类账、日记账等账簿,按会计制度如实核算,把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案,如实履行申报义务,如期报送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并强化会计核算的监督检查,凡是企业不设置账簿,或者虽然设置账簿但账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享受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对设置账簿,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执行和落实农林牧渔业所得税优惠,使其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三)强化政策宣传

一是强化农林牧渔企业所得优惠政策宣传,通过办税场所,网络报刊、电视广播或上门服务等形式把项目所得全免或减半征收政策宣传给纳税人,并做好日常纳税申报辅导;二是做好农林牧渔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后续管理政策宣传。把政策规定的享受时间、备案时间、备案资料、留存资料及资料保存义务和时间告知企业,帮助企业建立优惠事项备案专卷,让农林牧渔企业了解和熟悉税收政策,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三是做好财政性资金税收政策宣传。对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告知其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以规范企业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核算。

(四)强化风险管理

将农林牧渔企业符合项目所得免税条件而实际征税的、符合项目所得减半征收条件而实际未征税的、未建账或会计核算不健全而实际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分开核算而实际享受免税的、取得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不征收收入条件而未纳税的、不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而未进行正常税收管理的、正常经营纳税人跨县区经营代开发票等风险点整理归类,交由风险部门统一下发各县区进行风险应对和核查,切实规范农林牧渔业所得税管理,促进农林牧渔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对未如期报送纳税申报和会计资料的农林牧渔企业,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示》规定的方式进行催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查无下落满三月的,转入非正常户,将其法人和财务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名单,限制其信用的使用,以强化和规范农林牧副渔业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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